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凤、滨河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生态【tài】保护【hù】和林地质量提升【shēng】管【guǎn】理办法》印【yìn】发给你们【men】,请认真遵【zūn】照执行。

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9-21

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jiā】快我【wǒ】县产业转型,大【dà】力发展绿色能源产业【yè】,促进【jìn】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quán】,规【guī】范【fàn】光伏产业健【jiàn】康发【fā】展,根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guān】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yì】见》(国发〔2013〕24号)、《国家林业【yè】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lín】地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hào】)和山【shān】西【xī】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cù】进【jìn】光伏产业健康发展【zhǎn】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等文【wén】件精神,结合我县实【shí】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地为光伏项目区域内租赁使用的宜林地。

第三条 光伏项目实行“林光互补”一体化发展模式【shì】。坚持谁开【kāi】发【fā】谁保【bǎo】护、谁【shuí】租用谁补偿、谁破【pò】坏谁恢【huī】复的原则【zé】,通【tōng】过造林【lín】绿化等生物恢复措施增加项【xiàng】目区域绿色植被,确保生态环境【jìng】安全。

第四条 林业主【zhǔ】管【guǎn】部门按照【zhào】职【zhí】责权限负责光【guāng】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dì】质量提升的监督管【guǎn】理【lǐ】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章 控制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五条 光伏项目阵列支架,最低点【diǎn】高度应【yīng】高于灌木1.5米,根据地形地【dì】势选择采【cǎi】用【yòng】钢柱式或【huò】圆柱形成品水【shuǐ】泥桩(墩)固定阵列支架【jià】。在宜林地块,施【shī】工时【shí】要避免【miǎn】破坏现有【yǒu】植被,光伏阵列支架施【shī】工结束后,要在光伏阵列之间栽植补植适宜当地【dì】生长的【de】灌木或者灌【guàn】木【mù】经济林(连翘、沙【shā】棘等),栽【zāi】植密度【dù】为220株/亩,达【dá】到生态【tài】效益与经济效益同【tóng】步发展【zhǎn】。

第六条 对光伏项目办【bàn】理临【lín】时使用【yòng】林【lín】地手续的道路、场地等【děng】,施工结束【shù】后,要根据实地条件进行景观【guān】绿化【huà】。

第七条【tiáo】 项目区域内宜【yí】林地苗【miáo】木栽【zāi】植的【de】相关要【yào】求,按【àn】照国家林业局有关标准执行【háng】,成活率和保存率应【yīng】达到85%以上。

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规划设计

第八条 项目区域与其他林地之间要合理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

第九条 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lín】地质量提升【shēng】坚持【chí】科学规划【huá】、合【hé】理使用的原则,生【shēng】态保护和林地【dì】质量【liàng】提升同【tóng】步进行,做到经济效【xiào】益【yì】和生态效益双赢。

第十条 光伏企业【yè】在光伏项目实施【shī】前编制《项目使用【yòng】林【lín】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shí】,要按照【zhào】本办法第【dì】二【èr】章【zhāng】控制标准与技【jì】术要求,同时编【biān】制【zhì】《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tí】升技【jì】术【shù】方案》。

第十一条 《光伏【fú】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技术【shù】方案【àn】》通【tōng】过专家评【píng】审【shěn】后,提交县林业【yè】主管部门审核【hé】,按审批权限上报【bào】审核审批。

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及验收

第十二条 光伏企业【yè】对项目范【fàn】围内的新【xīn】造【zào】林【lín】地要加强管护【hù】,做好森林防火工【gōng】作,确保森林资【zī】源安全。

第十三条 光伏项【xiàng】目【mù】施工结束后,光伏企业可按照《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dì】质量提升技【jì】术方案》自【zì】行【háng】组织或【huò】采取招投标方式【shì】,委托【tuō】具有【yǒu】造林【lín】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生【shēng】态保护和林地质量【liàng】提升工程作业。

第十四条 林地质量提升施工作业全过程要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光伏项【xiàng】目生态【tài】保护和【hé】林地质量提升工程完成后,企业在自查的基础【chǔ】上【shàng】向县林【lín】业主管部【bù】门提出验收【shōu】申请,由县林业主【zhǔ】管部门【mén】验【yàn】收后出具验收报【bào】告。

第十六条 对光【guāng】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tí】升工程验收不合【hé】格的,企业要按照县林业主【zhǔ】管部门要求限【xiàn】期整【zhěng】改【gǎi】,直到验收【shōu】合格为止【zhǐ】。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为确保项目【mù】区城生态环【huán】境逐步改善、林地质量稳【wěn】步提【tí】升【shēng】,光【guāng】伏项目实行生态保护【hù】和林地质【zhì】量提升保证【zhèng】金制度。

第十八条 光伏【fú】企【qǐ】业要和林业部门开【kāi】设生态保护【hù】和林地质量【liàng】提升项【xiàng】目【mù】保证金共管账户,根据光【guāng】伏阵【zhèn】列占用林地规模,光伏企【qǐ】业项目建设开工前须向该账【zhàng】户【hù】存入足【zú】额保证金,标【biāo】准为【wéi】1000元/亩。

第十九条 光伏企业委托造林专业队【duì】实施光伏项目生态【tài】保【bǎo】护【hù】和林地质量提【tí】升工程的,可【kě】使用【yòng】保证金。

第二十条 光伏【fú】企【qǐ】业【yè】自行完成【chéng】生态保护和林地质【zhì】量【liàng】提升工程的【de】,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