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2019-2020年)》(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luò】实《国【guó】务【wù】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yè】健康发展的【de】若干意见【jiàn】》(国发〔2013〕24号)精神,促进我市光【guāng】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我【wǒ】局草拟了《佛山【shān】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zhù】资【zī】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征求意【yì】见【jiàn】稿【gǎo】),按相关程序要求,现在佛山市政【zhèng】府网、佛山市【shì】发展和改革【gé】局网站上【shàng】公布征【zhēng】求【qiú】公众意【yì】见,征询【xún】意见时间为【wéi】9-21至9-21,共5个【gè】工【gōng】作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yóu】件【jiàn】、传【chuán】真方式反【fǎn】馈【kuì】我局。如认【rèn】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zài】市【shì】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gōng】平【píng】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jiàn】》《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有排【pái】除或限制市场竞争【zhēng】的【de】内【nèi】容,请一并提出。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1.信【xìn】函寄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能源基【jī】础设施科,地【dì】址:佛山【shān】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běi】12号【hào】3号楼,邮【yóu】编:528000。

2.电子邮件发至邮箱jn@fspc.gov.cn。

3.传真可发至0757-8303 0462。

附件【jiàn】:《佛【fó】山市分布式光伏发【fā】电项目补助资金【jīn】管理办【bàn】法(2019-2020年)》(征求【qiú】意见【jiàn】稿)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9-21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2019-2020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为贯彻【chè】落实《国【guó】务院关【guān】于促进光伏【fú】产业健康发【fā】展的【de】若干【gàn】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shén】,促进我【wǒ】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dìng】发展,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应用【yòng】,引导全社会【huì】参与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xiàng】目建设【shè】,制定【dìng】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范围。

2019-2020年【nián】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gòu】、居民家【jiā】庭【tíng】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投【tóu】资建成的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目【mù】。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对利用居民住宅领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jì】发电量补【bǔ】助0.25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zhù】0.0625元/千瓦时、区级【jí】补助【zhù】0.1875元/千瓦时),自项【xiàng】目实现初次并【bìng】网发电【diàn】的次月起连续【xù】补助【zhù】5年。

(二)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利用工业、商业【yè】、交通【tōng】、公共机构等非【fēi】居【jū】民【mín】住宅【zhái】领域建设的【de】分布式光伏【fú】发电【diàn】应用【yòng】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2元/千瓦【wǎ】时(其中市级补助【zhù】0.05元/千瓦【wǎ】时、区级【jí】补助【zhù】0.15元/千瓦时【shí】),自项【xiàng】目实现初次并网发电【diàn】的次月【yuè】起【qǐ】连续补助【zhù】3年。

第五条【tiáo】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及【jí】我市“民【mín】用建【jiàn】筑节能发展专项【xiàng】资金【jīn】”项【xiàng】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yǔ】补助【zhù】。

第六条 项【xiàng】目【mù】建成时间以供电部门【mén】出具的《竣工【gōng】检验意见单》的【de】并网验收时间为【wéi】准【zhǔn】,补助资金【jīn】自项目建成之日起2年【nián】内申请有【yǒu】效。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zhǎn】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fǒu】完整、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补助【zhù】金【jīn】额是否【fǒu】准确等内【nèi】容【róng】进行审核。

(二【èr】)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和条【tiáo】件、补助金额等内【nèi】容【róng】进行复核【hé】。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配【pèi】合发【fā】展改革部【bù】门【mén】对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háng】审【shěn】核,并负责及时安排【pái】落实和【hé】拨付资金。

(二【èr】)市财政局配合市【shì】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请的补助资【zī】金进行【háng】复【fù】核,并负【fù】责及时安【ān】排落实和拨付市级承【chéng】担的资金。

第九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yī】)区【qū】供电局【jú】负【fù】责【zé】对申请【qǐng】补助【zhù】资【zī】金项目的并网【wǎng】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èr】)佛山供电局【jú】负责对【duì】各区【qū】申请【qǐng】补【bǔ】助资金项目的并网发【fā】电手续是否完【wán】备及项目实际【jì】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一年度一【yī】申请”原则,企业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区的【de】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chū】补【bǔ】助资金【jīn】申请【qǐng】,并提交以下材【cái】料【liào】:

(一)分布式光伏【fú】发电项目的各类【lèi】投【tóu】资者【zhě】首次申【shēn】请【qǐng】补助资金需提交以【yǐ】下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5.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tí】供单位营业执照、组【zǔ】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jiàn】等,个人【rén】提【tí】供身份证【zhèng】复印件);

6.项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7.分布式光伏项【xiàng】目施工【gōng】企【qǐ】业为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gòu】买的【de】不【bú】少于【yú】五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其中保【bǎo】险【xiǎn】期【qī】限须涵【hán】盖项目施工期间,且保【bǎo】险每次【cì】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

(二【èr】)投【tóu】资者再次申请补助资金只需提交【jiāo】《佛【fó】山【shān】市光伏【fú】发【fā】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qǐng】表( 年)》和上年度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shuāng】方确定的【de】《电量计量单》。

第【dì】十一条 区发【fā】展规划【huá】和统计局应及时【shí】组织【zhī】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qǐ】业或个【gè】人申请补【bǔ】助【zhù】资金。收到申请材【cái】料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会同区财政(财【cái】税【shuì】)局、区供【gòng】电局按【àn】照【zhào】要求进行【háng】审核【hé】,确定申请资金后,由【yóu】区发【fā】展规划和【hé】统计局【jú】于每年9-21前联合区财【cái】政(财税【shuì】)局、区【qū】供电局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关于申请光【guāng】伏发电应用【yòng】项目补【bǔ】助资金的函》(见附件2)和《佛山市 区申请【qǐng】光伏【fú】发电【diàn】应用项目补助【zhù】资金汇总表( 年)》(见【jiàn】附件3)。

第十二【èr】条 市【shì】发展改革局【jú】汇总各区申请资料后,会【huì】同市财政局【jú】、佛山供电局【jú】对【duì】资【zī】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确定的【de】补助名单上网【wǎng】公示,经公示无异议【yì】后,再将补【bǔ】助【zhù】名单、需【xū】市级承担的【de】资金数额等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shí】三【sān】条【tiáo】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cái】政局和佛山供电【diàn】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hé】下达年度补助资金【jīn】使用【yòng】计划。

第十四条【tiáo】 市财政局【jú】按照市【shì】政府批【pī】复及年【nián】度【d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将【jiāng】应由市级承【chéng】担的资金拨付【fù】给各区财政(财税)局。

第十五【wǔ】条 各区【qū】收到市审【shěn】批结果及【jí】资金下达文件后【hòu】,连同本级应负担的资【zī】金全额补助给符合【hé】条件的申请人【rén】。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shí】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审查【chá】申【shēn】请【qǐng】资料,杜【dù】绝【jué】不符合条件【jiàn】项【xiàng】目入围申报。各部门可【kě】根据需要进【jìn】行现场审查或委托【tuō】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现场审【shěn】查。

第十【shí】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huò】个【gè】人【rén】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wéi】和【hé】申【shēn】报条件,保证申请资料真【zhēn】实【shí】、齐全【quán】,自觉接【jiē】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dìng】,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qǔ】奖励和补助【zhù】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发【fā】展改【gǎi】革部门依法责令其将已收【shōu】资金【jīn】退回财政部门,3年内不得享受【shòu】任何财【cái】政资金【jīn】支持,相关信息【xī】纳【nà】入佛山市公共信【xìn】用信息【xī】管理【lǐ】系统并予以公布【bù】。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è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9-21起实施。

第十【shí】九【jiǔ】条 各区可结【jié】合【hé】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bǔ】助资【zī】金管理实施【shī】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佛【fó】山供【gòng】电局【jú】负【fù】责解释【sh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