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tiáo】 为促进我区经济【jì】增长方式【shì】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yōu】化升级,根据《南山区【qū】自主创新【xīn】产【chǎn】业发展专项资金管【guǎn】理办法》的【de】规定和要求,制定本【běn】实施细则。

第二【èr】条 区经济【jì】促进【jìn】局为本【běn】分项资金的主【zhǔ】管部门,南【nán】山区自主创新产业【yè】发展专项【xiàng】资金【jīn】领导小组为本分【fèn】项资金的决【jué】策审批机【jī】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guī】定履行职责。

第【dì】三条【tiáo】 在南山辖区内【nèi】注册【cè】、具有独立法【fǎ】人资格的企事【shì】业单位,在深圳市【shì】注【zhù】册的大【dà】型连【lián】锁商业企【qǐ】业在南山【shān】设立【lì】的【de】分【fèn】支机构,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lǚ】游【yóu】企业在本辖区设【shè】立的分支【zhī】机构,在深圳市【shì】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jì】师事务所【suǒ】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行业协【xié】会、研【yán】究【jiū】机构等组【zǔ】织,可以按【àn】照【zhào】本实施【shī】细则申请资金资助。申请“技【jì】术改造资【zī】助”、“工业增加值奖励”、“工业【yè】百强租金补【bǔ】贴”、“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lì】”、“软【ruǎn】件和信息服务业【yè】营【yíng】收增长奖励”等项【xiàng】目的在库统计企业,以及申请“异地共建产【chǎn】业园招商”项目【mù】的企【qǐ】业【yè】,可【kě】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sì】条 培育引进有国际【jì】竞争力的大型企【qǐ】业。对首【shǒu】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qiáng】”的企业给予【yǔ】1000万【wàn】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zhōng】国500强”的企业给予【yǔ】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yòng】房补【bǔ】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qū】总部企业,在南【nán】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pèi】套用房【fáng】)的【de】,可按【àn】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de】标准分3年【nián】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yuán】。获得本条补贴【tiē】的办【bàn】公用房5年内不【bú】得对【duì】外租售。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fáng】补贴。符合条件的南【nán】山区总部企【qǐ】业【yè】,在【zài】南【nán】山【shān】区新租赁自用办公【gōng】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hé】配【pèi】套用【yòng】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bǔ】贴【tiē】,其中前3年【nián】每年可【kě】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每【měi】年最高【gāo】300万【wàn】元;后2年每年按租赁【lìn】市场指导价【jià】的15%给予补贴,每【měi】年最高150万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经营扶持

鼓励【lì】总部企业在我区【qū】设立投资【zī】运营、财务结算【suàn】、营销采【cǎi】购【gòu】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yíng】规模,提高经济【jì】贡献。

(一)财政贡【gòng】献【xiàn】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非金融类总部【bù】企业【yè】,自认定次年【nián】起,可申请财政贡献【xiàn】奖,奖【jiǎng】励额为上年【nián】度形【xíng】成南山区地方财力增量的30%,每家【jiā】企【qǐ】业每【měi】年不超过300万。

(二【èr】)规【guī】模扩大奖【jiǎng】励。对纳【nà】入【rù】我区统【tǒng】计的【de】产值(营收)增长较【jiào】快的南山区非金【jīn】融类总部企业,给予奖【jiǎng】励【lì】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sù】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àn】照增加值增【zēng】量的4%予【yǔ】以奖励;对于【yú】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yè】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yè】每年【nián】最高不超【chāo】过600万。该项目【mù】不【bú】得与工【gōng】业【yè】、服【fú】务【wù】业增长奖励【lì】项目重复申【shēn】请。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huò】评【píng】为“中【zhōng】国互联网企业【yè】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shōu】入前百【bǎi】家【jiā】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lì】。同【tóng】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zhī】奖励一项【xiàng】。

(二)对获评为【wéi】“深圳市重点物流【liú】企业”、“AAAAA级物流【liú】企业”、“AAAA级物流企【qǐ】业”、“AAA级物流【liú】企【qǐ】业”的【de】单位,分别给予【yǔ】50万【wàn】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cì】性奖【jiǎng】励。同【tóng】时获评两项【xiàng】认定的单【dān】位,只奖励一项。

(三)对【duì】获【huò】评为【wéi】“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wèi】,分【fèn】别【bié】给【gěi】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xìng】奖励【lì】。

(四)对【duì】获【huò】评【píng】为国家【jiā】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yè】”的单位,分别【bié】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jiā】、省认定的“电子商务【wù】示范基地”的【de】单位,分【fèn】别给予300万【wàn】元、150万元的【de】一次性奖【jiǎng】励。

(六)对获【huò】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qū】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wàn】元【yuán】的【de】一次性奖励。

(七)对【duì】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píng】定【dìng】的【de】单位,分别【bié】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duì】经认定【dìng】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pǐn】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给【gěi】予50万元的【de】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huò】评为市级【jí】以上【shàng】“绿色饭【fàn】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de】单【dān】位,给【gěi】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评为国【guó】家【jiā】“百【bǎi】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háng】社二【èr】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yuán】、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shàng】奖励政【zhèng】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cì】获评后已获奖【jiǎng】励的,复评后不【bú】再奖励,首次【cì】获评后未获【huò】奖【jiǎng】励【lì】的,可在复评【píng】后进行申【shēn】请,复评项【xiàng】目仅【jǐn】可按照上述标准【zhǔn】申请一次。

第八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yī】)引导物流业高【gāo】端【duān】化发展【zhǎn】。鼓【gǔ】励重【chóng】点物【wù】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xī】化【huà】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wù】流企【qǐ】业”或“AAAA级以上物流【liú】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企【qǐ】业,开展先进【jìn】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bèi】升级改造【zào】、仓库和物【wù】流园区等现代【dài】化【huà】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gǎi】造、物流信【xìn】息平台建设【shè】、内部管理信【xìn】息化等项目,按【àn】不超【chāo】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gěi】予一次性补【bǔ】贴【tiē】。每家企【qǐ】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快件箱发【fā】展【zhǎn】。在我区注册满【mǎn】2年【nián】且【qiě】具有智能快件箱【xiāng】研发、建设或【huò】运【yùn】营【yíng】业务【wù】的企业【yè】,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yùn】营【yíng】的智能快件箱超过150组,并且年营【yíng】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按每【měi】组【zǔ】2000元【yuán】的资助标准,给予【yǔ】经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yuán】。

(三)支持港口发【fā】展。对在中【zhōng】国港口集装箱【xiāng】码头单项评优中获【huò】得“超500万标箱码【mǎ】头”的单位,给予【yǔ】200万元一次【cì】性支持。在此基【jī】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10万【wàn】标箱再【zài】给予【yǔ】50万元的一次【cì】性支【zhī】持,每【měi】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chāo】过300万【wàn】元【yuán】。

第九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shāng】业综合体发【fā】展。对新【xīn】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yǐ】上大【dà】型商业综合体(统【tǒng】计行业分类为【wéi】零售业)等【děng】重大【dà】商【shāng】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rù】金额【é】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zī】助,最高不【bú】超【chāo】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diǎn】体系。对【duì】总部在南山区注册【cè】、拥有【yǒu】一个以上有效注册【cè】商标的【de】品牌连【lián】锁【suǒ】零售、住宿和【hé】餐饮企业,在辖区内【nèi】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yè】面积【jī】30-50000平米给予【yǔ】单店9-21万元的【de】一次性开业【yè】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bù】片区【qū】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辖区外【wài】本市内【nèi】资助标准【zhǔn】减半。每【měi】家企业每年【nián】可申【shēn】报一次【cì】,资助金额最高【gāo】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xià】条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mén】店且上年【nián】度销【xiāo】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yǐ】上的零售连锁【suǒ】企业;

(2)全【quán】市有3家(含)以【yǐ】上直营门店且上【shàng】年度营【yíng】业额达【dá】到1亿元及以【yǐ】上的住【zhù】宿连锁企业;

(3)全市有10家(含)以上【shàng】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yè】额达到1亿【yì】元及以上的餐【cān】饮连锁【suǒ】企业。

(二)支持商业【yè】企【qǐ】业【yè】做大做强。对【duì】批【pī】发、零售【shòu】,住宿和餐饮【yǐn】企【qǐ】业,根据上年【nián】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é】(营业增长额【é】)的【de】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zī】金支持。申请【qǐng】企业【yè】需【x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shàng】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bǐ】增【zēng】长10%及以【yǐ】上,或上【shàng】年度【dù】销售额达到【dào】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zhèng】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hán】)-5亿元【yuán】且同比增长10%及以【yǐ】上,或上年度销【xiāo】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qiě】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qǐ】业;

3.上年度营【yíng】业额达到【dào】2000(含)-5000万元且同【tóng】比增长【zhǎng】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shàng】且【qiě】同比正增长的住宿【xiǔ】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三【sān】)鼓励【lì】商【shāng】贸企【qǐ】业提升【shēng】服务质量。对商贸企【qǐ】业开展【zhǎn】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yòng】、标准【zhǔn】化建设、重【chóng】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wǎng】络【luò】销售平台建设【shè】等项目,按照不【bú】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shēn】报一次,资助【zhù】金额最高【gāo】不【bú】超【chāo】过100万元。申请企【qǐ】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dào】10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yì】元【yuán】且实现正增长【zhǎng】的【de】批发企【qǐ】业;

2.上年度销售【shòu】额达到20亿元【yuán】或【huò】上年度销售【shòu】额达到2亿【yì】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零【líng】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lèi】企业【yè】销售额需达【dá】到5亿【yì】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fāng】电子商【shāng】务平【píng】台发展【zhǎn】。对【duì】第【d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tái】(不含【hán】金【jīn】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yuán】及【jí】以上,给予最高不超【chāo】过100万元的一次性【xìng】奖励。

2.支【zhī】持线上线下深【shēn】度融【róng】合。对自建【jiàn】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fā】类、零售类企业,上年【nián】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bú】超过100万元的【de】一次【cì】性【xìng】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yì】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líng】售【shòu】”试点的【de】创新型保税展示【shì】交易【yì】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fāng】米的标准,给【gěi】予开业资【zī】助【zhù】。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wàn】元,每家企业【yè】每年最高资【zī】助【zhù】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lì】产销分【fèn】离。对生产基地【dì】迁移区外的制造【zào】企业将销售业务独【dú】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lí】方【fāng】式年【nián】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yǐ】上的新入库商【shāng】业企业,给予50万元【yuán】到【dào】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lì】。

(五)鼓励【lì】平【píng】行进口汽车【chē】发展。鼓励区内汽车【chē】贸易企业(经【jīng】销商)和【hé】汽车供应链服务【wù】平【píng】台【tái】企业(进口【kǒu】商)合作【zuò】开展平【píng】行进口汽车【chē】业务。对汽车贸【mào】易企业,上年度进【jìn】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de】,每【měi】辆【liàng】给【gěi】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qì】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měi】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fèn】,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yuán】扶【fú】持,每家企【qǐ】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duì】汽【qì】车供应链【liàn】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chē】给【gěi】予【yǔ】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qǐ】业每【měi】年资助最高【gāo】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yè】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yóu】资源,投资建【jiàn】设新【xīn】的【de】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shì】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yóu】项【xiàng】目,根据不超过【guò】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bǐ】例对【duì】投资【zī】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m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yuán】。

(二【èr】)支【zhī】持【chí】国【guó】家A级旅游景区【qū】、星【xīng】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děng】旅游【yóu】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diǎn】,升级改造【zào】旅游设【shè】备设施,完善旅游【yóu】购物、餐【cān】饮服务、旅【lǚ】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xiàn】服务、智慧【huì】旅【lǚ】游【yóu】等【děng】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de】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yè】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é】最高【gāo】不【bú】超【chāo】过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yè】发展工业旅游,提【tí】升【shēng】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jù】备【bèi】条件的企业【yè】发【fā】展工【gōng】业【yè】旅游【yóu】项目【mù】,对经【jīng】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jù】接待设【shè】施【shī】、硬件投入、服务【wù】项目【mù】、人员培训等情况【kuàng】,按照不超过企【qǐ】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lì】给予资助,每【měi】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lì】旅游企【qǐ】业拓展工【gōng】业旅游【yóu】业【yè】务。对【duì】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tuò】展工业旅游业务【wù】,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gēn】据【jù】旅行社组织的游【yóu】客数量等【děng】情况给予资助,每【měi】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guò】20万元。

(五)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huó】动。对在南【nán】山区经【jīng】济促【cù】进【jìn】局【jú】备【bèi】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yè】主管部【bù】门主办,相【xiàng】关【guān】行【háng】业协会或机构及我【wǒ】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bàn】的对南【nán】山旅游商贸行【háng】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tuī】广活动,按不超过【guò】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yòng】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zuì】高【gāo】不超过50万【wàn】元。

(六)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qū】且在辖【xiá】区内【nèi】开展邮【yóu】轮港口业【yè】务【wù】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tíng】靠南山母港,按【àn】照不超【chāo】过【guò】1元/净吨/航【háng】次(指载客航次【cì】)的标【biāo】准给【gěi】予支持。每家企业【yè】每年资助【zh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鼓【gǔ】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dà】做强。对上年度营【yíng】业【yè】收【shōu】入5亿元【yuán】及以上的软【ruǎn】件和信息服【fú】务业【yè】企业,根据【jù】上年度【dù】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yíng】收增长额的一定【dìng】比【bǐ】例【lì】,给予最高不超过【guò】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企业需具【jù】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shàng】年度营业收入大于【yú】5亿元【yuán】(含)小【xiǎo】于【yú】15亿元且同【tóng】比增长40%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

(二)支【zhī】持服【fú】务贸易示【shì】范【fàn】基【jī】地和示范企业发【fā】展。对经市经【jīng】贸信息委【wěi】认定的符合条件【jiàn】的服务贸【mào】易示【shì】范基【jī】地,给予【yǔ】总额最【zuì】高不超过200万【wàn】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经【jīng】贸信息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wù】贸易示【shì】范项目,给予【yǔ】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qǐ】业【yè】开拓【tuò】离岸服务外包【bāo】市场。对上年【nián】度离【lí】岸服务外包执【zhí】行额超过100万美元的【de】企业,按离岸服务外包业【yè】务收入(执行额)增【zēng】长额的一【yī】定【dìng】比例,给予最高【gāo】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

对区【qū】内备【bèi】案【àn】拟上市企业,以及战【zhàn】略性新兴产业、现代【dài】服务业等【děng】重点发展【zhǎn】领【lǐng】域的中【zhōng】小微企业【yè】给予融资扶持。上述企业获得的短期银行贷款项目,在其贷【dài】款结【jié】清后,可按【àn】照【zhào】最高不超【chāo】过其实际支付利息【xī】70%的比例给予【yǔ】贴【tiē】息扶持,每家企【qǐ】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chāo】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一)对计划在境【jìng】内主板、中小板、创【chuàng】业板以及【jí】海外主【zhǔ】要【yào】资【zī】本市场主板【bǎn】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qū】上【shàng】市办进行了股【gǔ】改【gǎi】备案登记【jì】并已聘请中介【jiè】机构完成股【gǔ】份制改造的【de】,一次性给予60万【wàn】元奖励;已聘请中介【jiè】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xiàng】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shòu】理的【de】,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yè】股份【fèn】转让系统挂牌【pái】的企业,一【yī】次性【xìng】给予【yǔ】60万【wàn】元【yuán】奖励(已获得【dé】股改奖励的【de】企【qǐ】业【yè】不再享受该奖【jiǎng】励)。

(二【èr】)支【zhī】持【chí】上市企业进【jìn】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shēng】的中【zhōng】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我【wǒ】区认定【dìng】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jí】海外主【zhǔ】要资【zī】本【běn】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南山区企业【yè】,可申请购置【zhì】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fáng】补贴。

(一)购置社会【huì】办公用【yòng】房补贴【tiē】。符合【hé】条件的南【nán】山【shān】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zhì】自用【yòng】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tào】用房)的【de】,可【kě】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fèn】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gāo】2000万元【yuán】。获得本条【tiáo】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nián】内【nèi】不得对外【wài】租【zū】售。

(二)租赁社会【huì】办公用房补【bǔ】贴。符合条件的南【nán】山区上【shàng】市【shì】企【qǐ】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zì】用办【bàn】公用房(不【bú】含附属设施和【hé】配套用房)的,5年【nián】内可给予租房【fáng】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chǎng】指【zhǐ】导价的30%给予补助,每年【nián】最高【gāo】300万元;后2年每年【nián】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gěi】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wàn】元【yuán】。

(三)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五章 支持企【qǐ】业【yè】实施“走出去”发【fā】展战略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购【gòu】买【mǎi】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xìn】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qī】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fú】合有【yǒu】关条件的企业,按【àn】不超【chāo】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de】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qū】补助比例【lì】合计最【zuì】高不超【chāo】过【guò】100%),每家企【qǐ】业【yè】每年资助【zhù】总额不超过300万元【yuán】。

(二)政府为符【fú】合条件的企业统一【yī】投保出口信【xìn】用保险【xiǎn】,支持中小微企业开【kāi】拓【tuò】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mào】易融【róng】资。

第十六【liù】条 支持企【qǐ】业国【guó】际营销网络建设。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际【jì】营销、品牌经营、产品【pǐn】展【zhǎn】示【shì】、商【shāng】品配送等【děng】多种形式【shì】的经营活动,致【zhì】力于拓展海【hǎi】外市场,宣传南【nán】山【shān】投【tóu】资环【huán】境、促进【jìn】南【nán】山与当地经贸交流发【fā】展的,对其获得【dé】的深圳市国际【jì】营销网络建设资助项目,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de】配套支持。

第十七【qī】条 鼓励企业参展活【huó】动。鼓励企业参加经南【nán】山区政府认【rèn】定的境内【nèi】外重点【diǎn】展会【huì】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fèi】补贴;鼓励重点出【chū】口企业参加【jiā】境外重点展会活【huó】动,给【gěi】予参展【zhǎn】企【qǐ】业【yè】50%的【de】展【zhǎn】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dé】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六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dì】十八条 支持【chí】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yè】运【yùn】用【yòng】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gǎi】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guī】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提升【shēng】资源利用率和【hé】产业【yè】技【jì】术水【shuǐ】平。对上一年度实【shí】施工业技【jì】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区【qū】统计局核定的企业【yè】上【shàng】一【yī】年度工业【yè】技改投资完【wán】成额,结合产【chǎn】值贡献【xiàn】、税收贡献等【děng】因素,给予不超过【guò】30%的资助,每家企业【yè】每【měi】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yuán】。

第十九条 对上【shàng】年【nián】度工【gōng】业产值5亿元以上【shàng】、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de】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jiā】值新增【zēng】量的3%予【yǔ】以奖励。其中【zhōng】,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zuì】高不超【chāo】过500万元,年产【chǎn】值10亿元以上的企【qǐ】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产值10亿【yì】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bú】超过【guò】100万元。

第二十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yī】)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jiàn】设及【jí】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经本专项资【zī】金【jīn】主管部【bù】门【mén】认定的重点产业专业园区,对园区公【gōng】共【gòng】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zuì】高150万元资助,对园【yuán】区【qū】管【guǎn】理机构【gòu】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fèi】用给【gěi】予50%以【yǐ】内每年【nián】最高50万【wàn】元资助。

(二【èr】)引导和鼓励战略【luè】性【xìng】新兴产业、高端【duān】服【fú】务业【yè】以产业【yè】园区的方式集聚【jù】发展,在【zài】政府认定的【de】产业集聚【jù】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shěn】核认定入【rù】驻的企业及机构,按租【zū】赁市【shì】场指导价的【de】50%且不超过30元【yuán】/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dù】补贴额最【zuì】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xiàn】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支持工业百强【qiáng】企业在我区保留生【shēng】产制造环【huán】节【jiē】。对在南【nán】山【shān】区无自有物【wù】业、租【zū】赁社会物业进行生产、且上年度有【yǒu】工业投资或技改【gǎi】投资的南山区工业百强企业【yè】,按照其在【zài】南【nán】山区租用【yòng】产业用房的建筑【zhù】面积,以租赁【lìn】市场指【zhǐ】导价【jià】的【de】50%且不超过【guò】30元/平方米【mǐ】·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měi】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qǐ】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jiān】不得转租。其【qí】中,上【shàng】年度产值【zhí】10亿元以下的企【qǐ】业,每【měi】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wàn】元【yuán】;上年度【dù】产值【zhí】30亿【yì】元以下的企业,每【měi】年补【bǔ】贴金额最【zuì】高不超过200万【wàn】元【yuán】。本项目不得与产业集聚园区【qū】租金补贴项目重【chóng】复申请。

第二十二【èr】条 支持企业【yè】实施【shī】“两化【huà】融合”战略。对上年度纳【nà】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hé】管理【lǐ】体系贯标试【shì】点企业【yè】的单位,给【gěi】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jiā】两化【huà】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yè】,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培育未来产业发展

(一【yī】)海【hǎi】洋企业获得 ABS(美【měi】国船级社【shè】)、DNV(挪【nuó】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jì】认证的,按照获得【dé】市经信委【wěi】海洋【yáng】产【chǎn】业市【shì】场【chǎng】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gāo】100万元。

(二)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和【hé】药物管理局【jú】)认证【zhèng】、欧盟cGMP(动【dòng】态药品生产管【guǎn】理规【guī】范)认证【zhèng】、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按照获【huò】得市发【fā】改委生物产业国际【jì】认证【zhèng】费【fèi】用资助额的20%给予【yǔ】配【pèi】套奖励,每家企业【yè】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sān】)航空航天【tiān】企业获得美国 FAA(联邦航空【kōng】管理局【jú】)、EASA(欧洲【zhōu】航空安全管理【lǐ】局【jú】)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shì】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rèn】证的,按【àn】照其获得市经【jīng】信委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rù】扶持计划资【zī】助额的20%给予【yǔ】配【pèi】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zuì】高【gāo】50万元。

(四)生命健康企业取【qǔ】得三类医疗【liáo】器械注册证书【shū】的,每【měi】张注册证【zhèng】书给予一次【cì】性【xìng】20万【wàn】元奖励,每【měi】家【jiā】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首次认定为中国【guó】驰名商标【biāo】、广【guǎng】东省著名商标的【de】企业分别【bié】给【gěi】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xìng】奖励(同一商标【biāo】最【zuì】高奖【jiǎng】励50万【wàn】元),首次认【rèn】定为广东省【shěng】名牌【pái】产品【pǐn】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建设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jiàn】行业协会,经【jīng】行业主管【guǎn】部门备案【àn】组建的重【chóng】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费资【zī】助【zhù】;支持重点产业行【háng】业协会或专业【yè】机构开展促【cù】进会员单位发展服务活动,经【jīng】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àn】活动【dòng】所发生实【shí】际费用给予【yǔ】50%以内、最高【gāo】50万元的【de】资助【zhù】。

(二)支持【chí】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chéng】办南山区政【zhèng】府组团的【de】境内外重点展会活【huó】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qū】产业【yè】主【zhǔ】管部【bù】门联【lián】合举办专业交流【liú】活【huó】动以及经区产业【yè】主管部门确认的相【xiàng】关专业活【huó】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jì】费【fèi】用(场租、展位、特【tè】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de】资助【zhù】。

第七章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duì】农业龙头企业【yè】实施认定【dìng】奖励。对区内【nèi】获认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bié】给予60万元、40万元【yuán】、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农业【yè】龙头企业【yè】继【jì】续申请省【shěng】级,或省级继续申【shēn】请【qǐng】国家级农业【yè】龙头【tóu】企业,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开展农产【chǎn】品【pǐn】质量安全建设。对【duì】建立农产品【pǐn】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检【jiǎn】测检验、农【nóng】产品【pǐn】追溯系【xì】统以及开展【zhǎn】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应用的企【qǐ】业,项目【mù】建成并经专项【xiàng】审计后【hòu】,可按不【bú】超【chāo】过项目实际投【tóu】资额的50%,最高给【gěi】予100万【wàn】元的支持【chí】。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供给体【tǐ】系建设。对建立农业【yè】生产【chǎn】基地、农【nóng】产品配【pèi】送基【jī】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以及实【shí】施综【zōng】合农【nóng】业开【kāi】发和创建都【dōu】市【shì】型农业【yè】的企业,项【xiàng】目建成【chéng】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guò】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gěi】予100万元的支持【chí】。

第八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shí】九条 在南【nán】山区新设立【lì】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不含【hán】金融【róng】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hé】下【xià】列【liè】情况之一【yī】的,可以给【gěi】予不超过【guò】1000万元【yuán】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yī】)在南山区【qū】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dǎo】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rén】民币【bì】,且其【qí】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chǎn】值【zhí】规模【mó】(营业收入【rù】)不【bú】少于10亿元【yuán】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rù】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shǎo】于40亿元人民币)。年【nián】度产值规【guī】模(营业收入)不少【shǎo】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shòu】企【qǐ】业营【yíng】业收入不【bú】少于10亿元【yuán】人民【mín】币,房地【dì】产企业营【yíng】业收【shōu】入不少于20亿元【yuán】人【rén】民币【bì】)。

(二)由原注【zhù】册地迁入的【de】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gǔ】下属公司、分公司【sī】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cè】资本【běn】不少于1亿元人民【mín】币,年度产值规模【mó】(营业收入【rù】)不少于【yú】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hé】零【líng】售企业营业收入【rù】不【bú】少于10亿元人民【mín】币,房地产【chǎn】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yuán】人民币)。

(三【sān】)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yè】、中【zhōng】国企业联【lián】合会“中国500强”企业【yè】的总部(含区域总【zǒng】部、功能总【zǒng】部)。

(四)在【zài】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jí】海【hǎi】外主【zhǔ】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yè】。

符合【hé】南山区产业【yè】发展战略和【hé】产业政【zhèng】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chēng】作【zuò】用的企业及【jí】项目【mù】,由区政【zhèng】府按照“一【yī】企一策、一事一【yī】议”的方式研究给予【yǔ】扶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zhù】扶持【chí】。

第三十条 加【jiā】快培育商务楼宇经济【jì】引导【dǎo】产业【yè】高端【duān】化发展。对引进符合下【xià】列情况之一的楼宇【yǔ】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jiè】机构,经区主【zhǔ】管部【bù】门事先备案【àn】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jìn】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gāo】200万元的标准【zhǔn】给【gěi】予一次【cì】性奖励。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已获市政【zhèng】府用【yòng】地出【chū】让政策扶【fú】持或【huò】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yī】条 加大【dà】产业链薄【báo】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liàn】薄弱【ruò】环节且【qiě】投资额超过2亿【yì】元【yuán】的重大【dà】产业项目落【luò】户我区,并【bìng】已经【jīng】获得市有关部门【mén】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yuán】的叠加奖励。

第三十二条【tiáo】 鼓【gǔ】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àn】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tuī】介活动【dòng】,按【àn】实际发生费用【yòng】给【gěi】予不超【chāo】过【guò】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在南山区新设立【lì】或新迁入,并符合【hé】本实施细【xì】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zī】助【zhù】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首次【cì】装【zhuāng】修【xiū】办公用【yòng】房的,可【kě】按【àn】照其实际【jì】发生【shēng】费用20%的标准【zhǔn】,给予不超【chāo】过500万元支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cè】扶持的【de】企【qǐ】业不再【zài】安排资助扶持。

第三十四条 鼓【gǔ】励【lì】外贸【mào】综合服【fú】务企业、会计师【shī】事【shì】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fú】务公司等落户【hù】我区,对在我【wǒ】区【qū】新【xīn】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合伙制企业及其分【fèn】支机构【gòu】,参【cān】照【zhào】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shuì】收贡献给予最高【gāo】300万元的开办资【zī】助【zhù】。获资助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上一【yī】年【nián】度【dù】出口总额在【zài】5亿美元及以上、为企【qǐ】业出口【kǒu】提供通【tōng】关、融资、退税等两【liǎng】项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hù】数【shù】量在100家及【jí】以【yǐ】上的外贸【mào】综合服务企业;

(二)具【jù】有从事证【zhèng】券资格审计且【qiě】年营业【yè】额1000万【wàn】元【yuán】及以上、纳【nà】税【shuì】总额150万元及【jí】以上的【de】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合伙制含分【fèn】支【zhī】机构);

(三)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shàng】、纳税【shuì】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de】管理咨询公司【sī】或中国管【guǎn】理咨询公司【sī】前【qián】50名(合伙【huǒ】制含分支机构);

(四)年营【yíng】业额1000万【wàn】元及【jí】以上、纳税总【zǒng】额150万【wàn】元及以上【shàng】的律【lǜ】师事务所(合伙制【zhì】含分支机构);

(五)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jí】以上【shàng】且纳【nà】税【shuì】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人【rén】力资源服务【wù】公司或全球人力资【zī】源服务公司50强【qiáng】。

第九章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第三十【shí】五条 对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dì】区共建产业园引【yǐn】进的企业,同时符合【hé】以下条【tiáo】件,并【bìng】经对口帮扶【fú】(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深汇通【tōng】、科汇【huì】通等南山区属国企)确认后,可以【yǐ】给予不【bú】超过300万【wàn】元的【de】一次性【xìng】落户【hù】资助:

(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yǔ】对口帮扶(支援【yuán】)地【dì】区共建产业园运营【yíng】主体(深【shēn】汇【huì】通、科汇通等南山区属【shǔ】国企)签订投资项【xiàng】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sān】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gài】但对【duì】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yào】影响的事【shì】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wèi】直接【jiē】向【xiàng】主【zhǔ】管【guǎn】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mén】提出受理意见,按“一【yī】事一议”的【de】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chǎn】业发展专项【xiàng】资金领导小组【zǔ】会【huì】议审议【yì】。

第三【sān】十【shí】七条【tiáo】 本实施【shī】细则中【zhōng】,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l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出【chū】口信用保险统一【yī】投保、行业协会及专【zhuān】业机构资助、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yuán】招商、农业龙头企业奖【jiǎng】励项目【mù】、农产品【pǐn】质量安全建设资助【zhù】项目、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shè】资助项【xiàng】目、小微促进贷、首次【cì】入选500强【qiáng】奖励【lì】、上市【shì】融【róng】资奖励、招商【shāng】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yè】落户资【zī】助、办公用房【fáng】装修补【bǔ】贴、招商引资【zī】奖励、商贸流通业资助-完善商业【yè】配套【tào】网点【diǎn】-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商贸流通业资助【zhù】-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qiáng】、商贸流【liú】通业资助-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鼓【gǔ】励产销分【fèn】离、商【shāng】贸流【liú】通【tōng】业【yè】资助【zhù】项目-鼓励平【píng】行进口【kǒu】汽车【chē】发展【zhǎn】、旅游创【chuàng】新资助-投【tóu】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旅游【yóu】创新资助项【xiàng】目【mù】-支持邮轮旅游发展、旅游【yóu】创新资助-支持开展旅游商【shāng】贸行【háng】业【yè】推广活动、鼓励【lì】信息服务和【hé】服务贸易【yì】发展资助-鼓励软件【jiàn】和信息【xī】服务业做大做【zuò】强等【děng】项目不【bú】受《南山【shān】区【qū】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zhuān】项资金管理办【bàn】法》规定【dìng】的“区级【jí】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d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yóu】区经济促【cù】进局负【fù】责解释,制定与【yǔ】本实【shí】施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zuò】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