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光【guāng】伏盒子记【jì】者【zhě】了解深圳市近日【rì】出台的《深圳【zhèn】市【shì】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guǎn】理办法》:

对于【yú】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实【shí】际发【fā】电量对【duì】项目投【tóu】资主体【tǐ】给予0.4元【yuán】/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zhù】金额【é】不超过50万元。该文件自【zì】9-21起施行【háng】,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xīn】发展,加强建【jiàn】筑节能【néng】发展【zhǎn】专项资金使用【yòng】管【guǎn】理,提【tí】高资金使【shǐ】用效益,根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lì】》《深圳市绿色建【jiàn】筑促进办【bàn】法》等规定,深【shēn】圳【zhèn】市住房和建设【shè】局、深圳市财政【zhèng】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建筑【zhù】节能发展【zhǎn】专项资金管【guǎn】理办法》,现予印发,请【qǐng】遵照执【zhí】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9-21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qiáng】建筑【zhù】节能发展专项资【zī】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jīn】使用效益,根【gēn】据【jù】《中【zhōng】华【huá】人民共和国【guó】预算法【fǎ】》《深圳经济【jì】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děng】有关规定,制定【dìng】本【běn】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zhǐ】每【měi】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ān】排用于【yú】支持我市建【jiàn】筑领【lǐng】域节能【néng】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zhǎn】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dì】四条 专项资金的【de】使用【yòng】和管理遵循“公【gōng】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píng】审、社【shè】会公示、政府决【jué】策、绩效评价【jià】”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fā】布年【nián】度【dù】专项【xiàng】资【zī】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shì】审查,组织项目筛【shāi】选、专家评审、现【xiàn】场核察【chá】和【hé】公示等【děng】,负责项目库的管理【lǐ】。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dù】支【zhī】出计划,审核拨【bō】付各具体项目【mù】资金,跟踪、检查专【zhuān】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shī】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èr】)批复专项资金年度【dù】支出计划并【bìng】下达专【zhuān】项资金指标至市住【zhù】房【fáng】和建设部【bù】门。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qíng】况【kuàng】,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zhī】出绩效【xiào】实【shí】施重【chóng】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píng】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tiáo】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zhī】持的【de】对象,为在中国国(境【jìng】)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wèi】或【huò】者其他【tā】社会【huì】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xiàng】资金的单位或者其他社【shè】会组【zǔ】织【zhī】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suàn】和管理体系,企业【yè】须正常经【jīng】营满【mǎn】1年以【yǐ】上。

专项资金资【zī】助和【hé】支【zhī】持的项目必须【xū】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项目【mù】成果应当【dāng】在【zài】深圳市实施【shī】,能够促进【jìn】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lǜ】色创新【xīn】发展,具【jù】有【yǒu】较好的经济、社会【huì】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范围:

(一)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sè】创【chuàng】新发【fā】展示范项【xiàng】目【mù】。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zài】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pèi】式建筑、建筑信【xìn】息模型【xíng】(BIM)技术【shù】应用、绿色物业、预【yù】拌混【hún】凝【níng】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废【fèi】弃物减排【pái】与【yǔ】综合利用,以【yǐ】及建筑新【xīn】技术应用等领【lǐng】域的【de】示范项目【mù】。

(二【èr】)建筑【zhù】领域节能减【jiǎn】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包括重要【yào】科研【yán】课题研【yán】究、标【biāo】准规范【fàn】编【biān】制【zhì】、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业基地培育、产业人【rén】才培训,以【yǐ】及有关技术应用【yòng】推广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项目。

资助【zhù】标准:按建筑面积,二星【xīng】级或者银【yín】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三星【xīng】级或者金级每【měi】平方米补贴40元【yuán】,铂金级每【měi】平方米补贴50元。其【qí】中,二【èr】星级或者【zhě】银级项目资【zī】助上限为180万元,三【sān】星级或【huò】者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50万元,铂金级项【xiàng】目资助上【shàng】限为300万【wàn】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guò】申请项【xiàng】目建【jiàn】安工程费用【yòng】的3%。

(二)既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已投【tóu】入使用1年以上并获得【dé】绿色建【jiàn】筑【zhù】运行评价标识【shí】的建筑项【xiàng】目。

资助标准:按建筑面积,一星级或者铜级每【měi】平方米补贴【tiē】10元【yuán】,二星级或者银级【jí】每平【píng】方米【mǐ】补贴20元【yuán】,三星级或【huò】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tiē】40元,铂金级每平方【fāng】米补贴【tiē】60元。其【qí】中,一星级或【huò】者【zhě】铜级项目【mù】资助上限为100万【wàn】元,二星【xīng】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三星级或者【zhě】金级项目【mù】资助上限为300万【wàn】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wéi】350万元;且资助金额【é】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yòng】的3%。

既有【yǒu】建筑【zhù】通过【guò】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运行【háng】评价标识的【de】项【xiàng】目,参【cān】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资助【zhù】条件:实【shí】行绿色建筑标识免费评价【jià】制度【dù】,本市评价机构不【bú】得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由【yóu】市住房【fáng】和【hé】建【jiàn】设部门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zhǔn】:对本【běn】市评价机构实施的【de】绿色建筑评【píng】价,原则上【shàng】以【yǐ】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对【duì】评价【jià】机构予以资【zī】助【zhù】,每个【gè】项【xiàng】目资助3万元。对市住房和建【jiàn】设部门认可的【de】本市外【wài】第【dì】三方【fāng】评价机构评定的国家【jiā】最高等【děng】级绿【lǜ】色建筑标识【shí】项目,对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支出的评价【jià】标识费用予以最高5万元【yuán】资助。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mù】要求:通过节【jiē】能量【liàng】审核,单【dān】位建【jiàn】筑面积能耗下降【jiàng】不低于10%;按规【guī】定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shí】监测设备【bèi】的,改造单【dān】位应【yīng】当将监测数据【jù】实时【shí】传输至【zhì】深圳市建【jiàn】筑【zhù】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资助标准:单位【wèi】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de】,受益面积每【měi】平方米补贴30元;单位建筑【zhù】面积能耗下【xià】降10%(含)至【zhì】20%(不含)的,受益【yì】面【miàn】积【jī】每平方米补贴15—30元。资【zī】助金额不超【chāo】过申请项目改造【zào】成本的40%,上限为300万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xiàng】目要【yào】求【qiú】:建筑外窗节能改【gǎi】造【zào】的,应当【dāng】符合深圳市建筑节能设计规范【fàn】中【zhōng】对【duì】外窗的技术要求;建【jiàn】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dāng】符合国家建筑遮阳工程技术【shù】规范的技术要求。

资助标【biāo】准:按照窗面【miàn】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实【shí】施【shī】建【jiàn】筑【zhù】外【wài】窗和外遮阳节能【néng】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0元。资助金额不超【chāo】过申请【qǐng】项目改造成本【běn】的30%,上【shàng】限【xiàn】为100万元【yuán】。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太阳能光热【rè】工程、光伏工程应当通过【guò】能效测评。新建【jiàn】建筑应当【dāng】采【cǎi】用可再生【shēng】能源【yuán】与建筑【zhù】一体化【huà】方【fāng】式【shì】建设,既有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当完成设计【jì】验【yàn】算【suàn】并通过验收。

资助标准:对于太阳能光热项目,每【měi】平方【fāng】米集热板面积补贴【tiē】390元,资【zī】助金额不超过光热项目工程费【fèi】用的【de】30%,上【shàng】限为200万元;按规定必【bì】须安【ān】装太【tài】阳能热水【shuǐ】系统的【de】项目【mù】不予资助。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gēn】据年度实际【jì】发【fā】电量对项目投资【zī】主体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jiān】为5年。单个项【xiàng】目年度资助金【jīn】额不【bú】超过50万元【yuán】。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mù】要求:装配式建【jiàn】筑项目应当符合【hé】国家、广东省【shěng】和深圳市装配式【shì】建【jiàn】筑相关【guān】标准要求。

资助标【biāo】准【zhǔn】: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zuì】高资助100元。资助【zhù】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chāo】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fèi】用【yòng】的3%。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装【zhuāng】配式建筑的项【xiàng】目,或者【zhě】政府回【huí】购【gòu】或者定价销售【shòu】的装配式建筑【zhù】项目,或者获得建筑【zhù】面积奖励的装配【pèi】式建筑项目,专项资【zī】金【jīn】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物业管理项目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

资【zī】助标准:按绿色【sè】物业【yè】管理评价标【biāo】准,一星级最高资助5万元,二星【xīng】级【jí】最高资助10万元,三星级最高资助20万元,总资【zī】助额不超过前一年度物业管理费【fèi】总额【é】的20%。同一项目【mù】获【huò】得更高【gāo】星级标识的,申请资助额【é】度应当扣减之前已申请相应等级标【biāo】识【shí】的资【zī】助金【jīn】额【é】。

第十九条 预拌混【hún】凝【níng】土和预拌砂浆【jiāng】生产专【zhuān】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工程的资助标【biāo】准:

项目要【yào】求【qi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shā】浆生产专用设施完成绿色技术改造,达到相关【guān】标【biāo】准【zhǔn】要求并【bìng】通过市【shì】住房【fáng】和建设部门组织的评【píng】审。

资助标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jiāng】生产专用设施【shī】绿色技术改【gǎi】造的项目投资总额(不【bú】含土建)的20%进【jìn】行资助【zhù】,资助金【jīn】额【é】最高不超【chāo】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

项目【mù】要求:建设工程项【xiàng】目获得建筑节能【néng】、绿【lǜ】色建筑科技创新【xīn】、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yù】的国际、国【guó】家【jiā】或者广【guǎng】东省相【xiàng】关重要奖项【xiàng】,具体奖项【xiàng】范围由市住【zhù】房和【hé】建设部门另行确【què】定。

奖励标准:获得国际重【chóng】要奖项的【de】奖【jiǎng】励上限为40万【wàn】元【yuán】;获得国【guó】家【jiā】重要奖项的奖励上限为30万元;获得【dé】省级重要奖项的奖励上限【xiàn】为20万元。同一项目【mù】只能申请一【yī】种奖【jiǎng】项【xiàng】,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筑领域节能【néng】减排和【hé】绿【lǜ】色创【chuàng】新发展能力【lì】建设的【de】资助标准:

项【xiàng】目要求【qiú】:经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zhī】认【rèn】定,对推动建【jiàn】筑领域节【jiē】能【néng】减【jiǎn】排和绿色【sè】创新【xīn】发展有关工作【zuò】具有重要指导、引领、支撑作用,实施效果显著的社会申请类项目。被资【zī】助的【de】项目成果信【xìn】息【xī】应当向社【shè】会公【gōng】开。

资助标准:

(一)重要科研课题研究:资助金额【é】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dān】项资【zī】助额【é】最【zuì】高不超过100万【wàn】元。

(二)标【biāo】准规【guī】范编制:资助【zhù】金额不超【chāo】过经费【fèi】支出总【zǒng】额的50%,单项资助【zhù】额最【zuì】高不超过50万元。

(三【sān】)公共【gòng】技术【shù】平台【tái】项【xiàng】目【mù】:对国家或者深圳市认定的建筑领域生产性、服【fú】务性【xìng】公共技术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的标准资助。

(四【sì】)产业基地【dì】培育:国家级示范基地资助【zhù】上【shàng】限为10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级【jí】示范【fàn】基【jī】地资助上限为50万元。省级【jí】或者市【shì】级【jí】示【shì】范基地获评国家级示范基地的,按国家级示范基地【dì】资【zī】助标准予【yǔ】以补【bǔ】差,省级、市【shì】级【jí】示范基地不重【chóng】复【fù】给予资助。

(五【wǔ】)产业人才培训:对本市【shì】工程建设领域代表【biǎo】性强、认知度【dù】高的【de】行【háng】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行业代【dài】表性【xìng】企业,在【zài】本市组织举办人才技术【shù】和管理培训,按最高200元/人?次予以资【zī】助。同【tóng】一组织【zhī】举【jǔ】办的人才培训,每年资【zī】助不得超过【guò】1次,总人数不得超过5000人次【cì】。

(六)技术【shù】应用推广活动:对本市【shì】工程建【jiàn】设领域代表性强【qiáng】、认知度高的行【háng】业【yè】协会、学会【huì】等社会组织【zhī】,组织举办或者参加国【guó】际、国内重要技【jì】术【shù】推广专业展会或者高端【duān】论坛等活动,资【zī】助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dān】项资【zī】助额【é】最高不【bú】超过80万【wàn】元。同一【yī】组织举办或者参加的国内或者国际同类【lèi】专业展会或者高【gāo】端论【lùn】坛等【děng】活【huó】动【dòng】,每年分别只【zhī】限【xiàn】资助1次。

其他【tā】属于政府购买服务【wù】的有关能【néng】力建设【shè】项目,按【àn】政府【fǔ】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èr】条 建筑信息【xī】模型【xíng】(BIM)技术应用示范【fàn】项目、绿色生态城区或【huò】者园区【qū】示范项【xiàng】目、绿色【sè】建材应用【yòng】示范项【xiàng】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yǔ】综合【hé】利用示【shì】范项目,以及应用本【běn】市建筑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再生产品等支【zhī】持领域相关资助【zhù】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huì】同市财【cái】政【zhèng】部门另行【háng】制定。

第【dì】二【èr】十【shí】三条 除第二十条【tiáo】规定的奖励外,同一项【xiàng】目【mù】原则上【shàng】按照本【běn】办【bàn】法资助【zhù】和支持范围中【zhōng】的一项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年度资金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xiàng】目【mù】申请单位【wèi】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mén】发布的申报指南【nán】提出【chū】资助【zhù】申请【qǐng】,并对【du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shì】住房和【hé】建【jiàn】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shěn】查、项目筛选、专家评审【shěn】、现场核【hé】察等【děng】,提【tí】出初【chū】步资助计【jì】划。

第二十六条 市住【zhù】房和建设部门【mén】应当将初步资助【zhù】计划向社【shè】会公【gōng】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zuò】日,公示【sh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xiàng】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同时征求市【shì】相关行政职【zhí】能部门的意见。对有异【yì】议【yì】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shè】部门组织重【chóng】新【xīn】审核【hé】。异议成【chéng】立的【de】,取【qǔ】消资助。

第【dì】二十【shí】七【qī】条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公示及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由市住房【fáng】和建设部【bù】门【mén】将【jiāng】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计【jì】划报送市财【cái】政部门【mén】审核。

第二十八【bā】条 市【shì】财政部【bù】门【mén】对年【nián】度资金支出计划进【jìn】行审核【hé】并随部门预算项目一并报市人大【dà】批准。

第【dì】二十九条 专项【xiàng】资金在申【shēn】请受【shòu】理、专【zhuān】家评审、预【yù】算评估、委【wěi】托管【guǎn】理、节能量审核、项【xiàng】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所需的管理经费,纳【nà】入市住【zhù】房和建【jiàn】设部【bù】门的【de】部门预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sān】十条 市财政部【bù】门【mén】按【àn】照市人大批准后的专项【xiàng】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将专【zhuān】项资金指【zhǐ】标下达【dá】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mén】。

第三十一条【tiáo】 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mén】按照下达【dá】的专项资金指标办理【lǐ】拨款手续【xù】。

第【dì】三【sān】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zhōng】因特殊原因需【xū】要变更【gèng】相关执行【háng】条【tiáo】件和要【yào】求时,须报【bào】告市住房和建【jiàn】设【shè】部门、市财政部门,经同意后【hòu】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shí】三条 专【zhuān】项资金应当【dāng】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háng】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tiáo】 项目【mù】单位【wèi】有【yǒu】以下情形【xíng】之一的,追回专【zhuān】项资金【jīn】,5年内不受【shòu】理其专项【xiàng】资金申请,按规定列入财【cái】政资助【zhù】不【bú】诚信名单,向社会公【gōng】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bìng】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其负【fù】责【zé】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èr】)同一【yī】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请市【shì】级财政资金资【zī】助且未【wèi】及时【shí】退返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tiáo】 建【jiàn】立项目【mù】经【jīng】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由市住房和建【jiàn】设部门按【àn】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píng】价,市【shì】财【cái】政部门可以实施【shī】重点绩效评【píng】价或者再【zài】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tiáo】 受委托的【de】社会中介机【jī】构在【zài】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shōu】、审计等过【guò】程中,存在【zài】弄虚作假、隐【yǐn】瞒事实真相或者与申请资【zī】助单位串通作弊【bì】并出具相【xiàng】关报告【gào】的,解【jiě】除委托【tuō】关系,并【bìng】按照有关【guān】规定【dìng】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fǎ】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jiā】违反本办【bàn】法规定【dìng】或者职业道德,在评审工【gōng】作中滥用职权【quán】、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bào】所【suǒ】在单位【wèi】,并按【àn】照有关规定【dìng】追【zhuī】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yí】送司法机【jī】关处理【l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shí】七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guǎn】委会【huì】)可以参照本【běn】办【bàn】法安排区【qū】级有关【guān】专项资金【jīn】,用于支持本区域建筑【zhù】领域【yù】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9-21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