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qīng】海省人【rén】民政府印发 青政〔2018〕18号《关于进一【yī】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yòng】税【shuì】征收范围的通知【zhī】》,指出青海省【shěng】设立的光【guāng】伏产业园【yuán】、生【shēng】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qū】(含光伏【fú】产业【yè】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建设用【yòng】地【dì】、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认定为工矿【kuàng】区【qū】,按照对【duì】工矿区企业【yè】征【zhēng】收城镇土地使用【yòng】税的相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shǐ】用【yòng】税【shuì】。

政策全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青政〔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保护和【hé】有效开发利用土地【dì】资【zī】源,充分发挥城【chéng】镇土地【dì】使用【yòng】税在严【yán】格土地管理中的积【jī】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城镇土【tǔ】地使用税暂【zàn】行条例》《青海省城【chéng】镇土地使【shǐ】用税实施办法》(省政【zhèng】府令【lìng】第【dì】59号【hào】)等【děng】有关规定,现就进一【yī】步明【míng】确我省城镇【zhèn】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tōng】知如下:

一、在【zài】我【wǒ】省设立的【de】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含光伏产【chǎn】业生产经营用地【dì】,包括建设【shè】用地、按原地【dì】类管理的土【tǔ】地),认定为工矿区【qū】,按照对工矿区企业征【zhēng】收城镇土【tǔ】地使用税的【de】相关【guān】规定,征收城镇土【tǔ】地使【shǐ】用【yòng】税【shuì】。

二、具体征税范【fàn】围和【hé】适用税额,按照【zhào】《青【qīng】海【hǎi】省城镇土地【dì】使用【yòng】税实施办法》及所附《青海省城镇土【tǔ】地使【shǐ】用【yòng】税税额表》相关【guān】规定,由各市、自治【zhì】州【zhōu】人民政府确定,并【bìng】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sān】、本通知自印【yìn】发之日起施行【háng】。各【gè】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zhí】行国家和省政【zhèng】府有关【guān】城镇土地使用【yòng】税【shuì】的规定,稳步做【zuò】好光【guāng】伏企业城镇【zhèn】土地使用税【shuì】的征收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9-21

(发至县人民政府)

土地税来了!青海光伏电站开始全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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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