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发改〔2017〕771号)

文章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jīn】管理办法》业经市人【rén】民政府同意,现印【yìn】发给你们【men】,请认【rèn】真贯彻执行【háng】。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9-21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布【bù】式光伏发电项目【mù】专【zhuān】项资【zī】金管理,提高【gāo】资金【jīn】使用效益,根【gēn】据《国务【wù】院关【guān】于促进光伏【fú】产业健康发展的【de】若干意见》《东【dōng】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fǎ】》等规【guī】定,制定本办【bàn】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项目专【zhuān】项资【zī】金(以下简【jiǎn】称【chēng】“专项【xiàng】资金”),是指市【shì】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chí】我市【shì】分布式光伏发【fā】电项目发展的专【zhuān】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zī】金的安排【pái】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kāi】、依法【fǎ】依规、突出【chū】重点【diǎn】、科【kē】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jú】(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fù】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zé】专项资金预算【suàn】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专项资金【jīn】使【shǐ】用计划【huá】、办理专【zhuān】项资金拨付,负责【zé】专【zhuān】项【xiàng】资金使用【yòng】安全、专【zhuān】项资【zī】金绩效评价、专项【xiàng】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shì】财政局负责【zé】专【zhuān】项资金【jīn】年度预算的【de】编制【zhì】及执行、审核【hé】市发改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pái】计划的合规【guī】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jì】划【huá】、组织实施【shī】对【duì】专项资金财政【zhèng】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zhèn】人民政府【fǔ】(街道办事【shì】处、园【yuán】区管委会)分布式光【guāng】伏行业【yè】管理部门负责【zé】协助做好专【zhuān】项资金补助申报工【gōng】作,包括申报材料初【chū】审及项【xiàng】目实地核查。

第七条 东莞【wǎn】供【gòng】电局负责【zé】组织项【xiàng】目并网验收【shōu】,并将【jiāng】项目装机规模、实际发电【diàn】量等数据【jù】如实向市发改局提供。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市发改局在资金【jīn】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de】情况下【xià】,对项【xiàng】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包括【kuò】:9-21至9-21期【qī】间,取得市发改局备【bèi】案且【qiě】经【jīng】市【shì】供电【diàn】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mù】,装机容量在120MW以【yǐ】内【nèi】。

第九条 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fā】电项目及已享【xiǎng】受国【guó】家“金【jīn】太阳”和“光电建筑【zhù】”补助的【de】项【xiàng】目不纳入专项资金补【bǔ】助范围。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yī】)企业项目投资主体已在东莞市办理工【gōng】商【shāng】、税【shuì】务登【dēng】记,具有独立法人资【zī】格【gé】,不存在【zài】《东莞市财【cái】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jù】体【tǐ】范围》以及《关于东莞市【shì】科技【jì】发展【zhǎn】和【hé】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bú】予资助具体范【fàn】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de】情形。居民项目业主具【jù】有建筑物合【hé】法性【xìng】证明。

(二)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yù】范围内建【jiàn】设并符合《东莞市【shì】发展【zhǎn】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diàn】项目建设【shè】管理【lǐ】暂行办【bàn】法》第十二条至第【dì】十九条的建设标准要求。

(三)项目施工企业符合《东莞市发展和改【gǎi】革【gé】局分布式光伏【fú】发【fā】电项目【m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yī】条规定【dìng】。

(四)项目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duì】建设分【fèn】布式光伏发电项【xiàng】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zhù】物业主【zhǔ】,按装机容【róng】量【liàng】18万元/兆瓦进行装【zhuāng】机【jī】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sì】个财政【zhèng】年度拨付。

(二)对机关事【shì】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chǎng】、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nóng】业大棚【péng】等非自【zì】有住宅【zhái】建设企业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目【mù】的各【gè】类【lèi】投资者,按实际【jì】发电量【liàng】补助【zhù】0.1元/千【qiān】瓦时,补助【zhù】时间自补助申请批【pī】准后的次月起,连【lián】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yǒu】住宅及在自有住宅【zhái】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diàn】项目【mù】的自【zì】然【rán】人投资者,按【àn】实际发电量补助【zhù】0.3元/千【qiān】瓦【wǎ】时,补助【zhù】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yuè】起,连续【xù】5年进行补【bǔ】助。

(四)当年【nián】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补助资金【jīn】纳入下一年度财政【zhèng】预算,并将于次年拨付【fù】有关【guān】企业和【hé】自然人,按财政【zhèng】年度连【lián】续5年拨付【fù】。对【duì】供【gòng】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单日期【qī】在2017年【nián】之【zhī】前的【de】项目【mù】按【àn】《关于组织【zhī】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资金补【bǔ】助项【xiàng】目的通【tōng】知》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光伏推广先【xiān】进地区进行奖励:对年度【dù】新增分布式光【guāng】伏并网发电【diàn】容【róng】量【liàng】位【wèi】居【jū】前三的镇街(园【yuán】区),由市政府授予光伏推广先进地区奖。光伏推广先进镇街(园【yuán】区)的【de】备【bèi】案项目优先纳入次年光【guāng】伏资金补助指标管【guǎn】理范围。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jù】《关于组【zǔ】织申【shēn】报2017-2018年东莞【wǎn】市分布式光【guāng】伏【fú】发电资【zī】金补助项目的通【tōng】知》,申报企业和个人【rén】根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各【gè】镇街(园区)光伏管【guǎn】理机构进行初审,初【chū】审合格【gé】后提交申报【bào】资料至市发改局。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依据《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东莞市分布【bù】式光伏发电资金补【bǔ】助项目【mù】的通知》第【dì】四【sì】条【tiáo】的【de】要求。

第十五条 (一)条【tiáo】件【jiàn】审核【hé】:各镇街(园区)光【guāng】伏【fú】管【guǎn】理部门对项目【mù】申报材【cái】料是否完整、是【shì】否符合【hé】申报条件【jiàn】等进行初审,市发改局对项【xiàng】目申报材料和条件的符合性进【jìn】行审核。

(二)第三方【fāng】审核:市发改局委托【tuō】第三方对项【xiàng】目现场进行【háng】事务审核,根据审核结【jié】果出具审核【hé】报告。

(三)项目公示【shì】:根据【jù】审核结果,市发改【gǎi】局制定【dìng】东莞市分【fèn】布式光【guāng】伏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征求相关【guān】职【zhí】能部门意见后通过市发改局官方网站进行【háng】为期【qī】不【bú】少于7天的【de】公【gōng】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gǎi】局提【tí】出;对【duì】公示有异议【yì】的,市发改【gǎi】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duì】经调查核【hé】实不符合资【zī】助要求的,不予【yǔ】纳入资助【zhù】范围。公示期满【mǎn】,无异议【yì】或经【jīng】调查后异【yì】议不【bú】成立【lì】的,市【shì】发改局将【jiāng】资金安【ān】排计划上报市政【zhèng】府。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fǔ】批【pī】准后【hòu】,按财政【zhèng】资金拨付【fù】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fàn】各项费用支出的财【cái】务核【hé】算管理。收【shōu】到资助款后【hòu】,按照【zhào】各自【zì】适用的【de】会计制度或会计【jì】准则进【jìn】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chù】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项【xiàng】目的单位【wèi】要【yào】切实加【jiā】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cái】政、审【shěn】计【jì】、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zhí】行财【cái】务规章制度【dù】和会【huì】计核算办法【fǎ】。

第十九条 项【xiàng】目获得资助【zhù】后,项目单位须参与【yǔ】企业经【jīng】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shì】发改局的要【yào】求,配合提供项目实【shí】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yíng】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hǎo】专项资金后续跟【gēn】踪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jīn】的监督管理与【yǔ】绩【jì】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háng】为,将收回专【zhuān】项【xiàng】资【zī】金并【bìng】按【àn】有关规定追【zhuī】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9-21起实施,有效期至9-21。

文章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