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可再【zài】生【shēng】能【néng】源健【jiàn】康【kāng】发展,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zhǎn】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加【jiā】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zī】金使用【yòng】效率【lǜ】,根【gēn】据《浙江省可再生能【néng】源开发利【lì】用促进【jìn】条例》和《浙江【jiāng】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bàn】法》等【děng】有关规定,特制定【dìng】本办【bàn】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suǒ】称【chēng】专项资金【jīn】是【shì】指省【shěng】财【cái】政安排【pái】的【de】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光伏发电、光热利用、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三【sān】条专项资金的安排【pái】坚持【chí】“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gōng】开透明、绩【jì】效评价【jià】”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发改部门职责

(一)根据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shī】方案中的重点【diǎn】项目【mù】,负责制【zhì】定【dìng】专项资【zī】金补助【zhù】项目【mù】安排计划、受理、初审工作,并按照项【xiàng】目补助标准提出【chū】专项资金【jīn】补助【zhù】安排建议。

(二)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yòng】项目进【jìn】行监督检查,并【bìng】开展绩效【xiào】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guǒ】及【jí】专项【xiàng】资金使【shǐ】用情况予以【yǐ】公示。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发改部门【mén】提【tí】出【chū】的专项【xiàng】资金分配方案【àn】进行审核,会【huì】同发改部门下【xià】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能源【yuán】局备案【àn】。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guǎn】理【lǐ】,会同【tóng】县【xiàn】发改局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jīn】使用情况进【jìn】行监【jiān】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dì】六条专项资【zī】金扶持对象。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常【cháng】山【shān】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申报方案所列的重点【diǎn】项目。项目如因特【tè】殊原【yuán】因未能【néng】在2017年底前【qián】按【àn】审【shěn】批规模【mó】建成【chéng】投运并通【tōng】过验收【shōu】的,由县发【fā】改局会同【tóng】县财政局提出调【diào】整项目等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备【bèi】案。

第七【qī】条项目【mù】实施期限。专项【xiàng】资金补助项目【mù】的实施期限【xiàn】为2015-2017年,各【gè】补助项目必【bì】须在2017年【nián】底前建成,超过【guò】实施期限的项目将不予补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结合全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chéng】、衢【qú】州市金【jīn】屋顶【dǐng】光伏【fú】富民工程和常山县实施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方案,该专【zhuān】项资金用【yòng】于补助分布式【shì】屋顶光伏项目,主【zhǔ】要为户用屋顶光伏、工商业屋【wū】顶【dǐng】光伏、村集体【tǐ】屋【wū】顶【dǐng】光伏和机关事【shì】业单位屋顶【dǐng】光【guāng】伏等项目,其他类项目暂不列入专项资金【jīn】支持范围。

具体标准如下:

1.采用销售模式(含贷款)安装的一般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8元/瓦给予补助。

2.采【cǎi】用出【chū】租安装的一【yī】般【bān】户用屋顶【dǐng】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目,按【àn】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guò】0.9元/瓦给予补助。(根据《常【cháng】山县人民【mín】政府办【bàn】公室关于【yú】进一【yī】步加快【kuài】实施金屋顶【dǐng】光伏【fú】富民工程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1号)文件精神,鼓励采用出租模式建设分布式户用屋【wū】顶光伏)。

3.工商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村集体屋【wū】顶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目,按【àn】实际【jì】装【zhuāng】机容量不超过0.2元/瓦【wǎ】给【gěi】予补助。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中的额度申请,优先安排分布式户用光伏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要求

项目建成并【bìng】网后,一【yī】次性申请拨付。2017年底前建【jiàn】成,未并网的【de】,先向所【suǒ】在乡镇(街道)报备,2018年1月底前必须并网,否则不予【yǔ】补【bǔ】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提【tí】出申请。补助项目符合拨【bō】付【fù】专【zhuān】项【xiàng】资金【jīn】要求的【de】,由项目单位(自然【rán】人【rén】)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xià】列资料: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报备材料;

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4.光伏项目须提供电力部门并网验收材料;

5.技术服务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程序

1.县发【fā】改局收到项【xiàng】目单位【wèi】申请【qǐng】后,对提【tí】交的材料进行【háng】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会同县财政局现场核实【shí】,必要时对部分项目采【cǎi】取【qǔ】现场核实方式,并【bìng】在《常山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zī】金【jīn】审【shěn】核表》(附件【jiàn】)上出【chū】具审核【hé】意见,明确补助【zhù】资金额度。

2.县【xiàn】发改局将【jiāng】审核后的项目【mù】资料报送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同意后【hòu】拨付【fù】。

(三【sān】)项目公示【shì】。经县政【zhèng】府审批同意后【hòu】,在县政府门户网【wǎng】站上公示7天。

(四)资金【jīn】拨付。专项【xiàng】补助资金经公【gōng】示结束【shù】无异【yì】议,县【xiàn】财政局会【huì】同县发改局下达专项【xiàng】资【zī】金【jīn】,并【bìng】及时【shí】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自然人)。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jú】、县发改局负责监督【dū】专项【xiàng】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进行【háng】定期或【huò】不定期重【chóng】点【diǎn】检查或抽查及绩效评【píng】价,实施跟踪【zōng】问效【xiào】。

第十二【èr】条专项资金必【bì】须专款【kuǎn】专用【yòng】,严禁用于项目实施【shī】单位办公经【jīng】费和【hé】发放津【jīn】补贴,如违反规定,一经查【chá】实,取消该【gāi】项目并【bìng】全额收回财政补助资【zī】金。同个项目不得变【biàn】相多头或重复申报【bào】同级的财政资金【jīn】补助。申请各项目单位要自【zì】觉接【jiē】受审计等部【bù】门监督,切实提高资【zī】金使【shǐ】用绩【jì】效。

第十三条应【yīng】按照国家【jiā】和【hé】省有【yǒu】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suàn】要求,各【gè】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lì】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shí】行【háng】专账或专【zhuān】科目核算。

第十【shí】四【sì】条对检查【chá】、审【shěn】计或绩效评价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jí】挤占【zhàn】、截【jié】留和挪【nuó】用专项资金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实施绩效较差单【dān】位,依【yī】照【zhào】有【yǒu】关【guān】法律法规追究有【yǒu】关单【dān】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shí】六【liù】条本办法自【zì】印发之日起施行,可再生能【néng】源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政策【cè】到期终止【zhǐ】。

附件:常山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浙江常山县屋顶光伏补贴:0.2~0.9元/瓦 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成

来源:中国▪常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