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wǎng】管【guǎn】理,提高并【bìng】网服务【wù】水平【píng】,依据国家【jiā】有关法律法规【guī】及技术标准【zhǔn】、国家电网公司【sī】《关于做好分【fèn】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fèn】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接【jiē】入配电【diàn】网相关【guān】技术【shù】规定(暂行)》,结合江【jiāng】苏电网【wǎng】实际,按照【zhào】一口对外、优化【huà】并网流程、简化【huà】并【bìng】网手续、提【tí】高服务效率【lǜ】的原则,制定【dìng】本规定【dìng】。

第二条 分【fèn】布式光伏发【fā】电是【shì】指位于用户附近【jìn】,所发【fā】电能就地【dì】利用,以10(20)千【qiān】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rù】电网,且单【dān】个并网【wǎng】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guāng】伏发【fā】电项目。

第三条 以10(20)千伏以上【shàng】电【diàn】压等级接【jiē】入或【huò】以10(20)千伏电【diàn】压等级接入但【dàn】需升【shēng】压【yā】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bìng】网【wǎng】点总【zǒng】装【zhuāng】机容量【liàng】6兆瓦【wǎ】以上的光伏【fú】发电【diàn】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huò】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gōng】司常规电源【yuán】相关【guān】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接入【rù】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yǐn】起的公共电网【wǎng】改造部分【fèn】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fā】电【diàn】项目,所【suǒ】涉及的工程【chéng】由项目业主【zhǔ】投【tóu】资建设,接【jiē】入引【yǐn】起的【de】公共电网改造部【bù】分由供【gòng】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tóu】资【zī】建设的部【bù】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yǐ】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shè】及物资按现有的配【pèi】网【wǎng】物【wù】资采购模【mó】式纳入公司统【tǒng】一【yī】的物资招标平台采【cǎi】购【gòu】,优先【xiān】考虑【lǜ】采用协【xié】议库存采【cǎi】购方式。

第五条【tiáo】 分布【bù】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de】电【diàn】能质【zhì】量【liàng】应符合国【guó】家标【biāo】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fā】电站设计【jì】规范》和《光伏发电站【zhàn】施工规范【fàn】》等国家标准【zhǔn】。

第六条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yòng】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fā】电项【xiàng】目,发【fā】电【diàn】量可以【yǐ】全部【bù】上网【wǎng】、全部自用【yòng】或自发自用余电【diàn】上【shàng】网【wǎng】,由用户自【zì】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yè】提供。上、下【xià】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zhèng】府相关政策【cè】。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diàn】项目免【miǎn】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bìng】网【wǎng】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zhì】订、合【hé】同和协议签署、并网【wǎng】验收和并网【wǎng】调试全【quán】过程服务中【zhōng】,不【bú】收取任何【hé】费用【yòng】。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dì】八条 分布式【shì】光【guāng】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quán】面【miàn】践行“四【sì】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fǎ】规【guī】、标准【zhǔn】、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guǎn】要求。

第九条 各供电【diàn】公【gōng】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rù】电网【wǎng】提供便【biàn】利条件,为【wéi】接入系统【tǒng】工【gōng】程建设【shè】开辟【pì】绿【lǜ】色通【tōng】道。建立【lì】有效的分布【bù】式光伏发电【diàn】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fú】发电突发【fā】服务事件应急【jí】预案【àn】,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时处置项目业【yè】主【zhǔ】投诉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一节 省公司职责

第十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fú】发电并网信息,并【bìng】网信息包括接【jiē】入前【qián】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xié】议签【qiān】署【shǔ】、验收【shōu】、并网运行等分【fèn】布式光伏发电【diàn】项目【mù】并网各阶段【duàn】的相关信息;负责指【zhǐ】导地市公司签【qiān】订【dìng】全【quán】部发【fā】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diàn】项目购售电合同。

第【dì】十一条 营【yíng】销部【bù】(农电工【gōng】作部)负责对【duì】各级供【gòng】电公司工作实行服务监督【dū】、质量控制和管理考【kǎo】核;负责管辖范【fàn】围内【nèi】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diàn】并网咨询服务工【gōng】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xī】工作。

第【dì】十【shí】二条 运维检修【xiū】部负责明确【què】分布【bù】式【shì】光伏发【fā】电项【xiàng】目接网涉及的电网工程项【xiàng】目管理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分【fèn】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jiē】入技术标准或【huò】规定;负【fù】责制订分【fèn】布式光伏发【fā】电项目并网所涉【shè】及接入工程【chéng】管理办【bàn】法;负【fù】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mù】相关的配【pèi】电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制订【dìng】分【fèn】布式光伏发【fā】电项目上网【wǎng】电【diàn】量【liàng】结算操作【zuò】办法;负【fù】责【zé】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diàn】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 经济法律部负【fù】责分【fèn】布式【shì】光伏发【fā】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的【de】法【fǎ】律指【zhǐ】导【dǎo】。

第【dì】十五条 调度控【kòng】制【zhì】中【zhōng】心负责指导地市公司【sī】调度控制中心开展【zhǎn】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

第十六条【tiáo】 电力交【jiāo】易中心负责【zé】审核分布式【shì】光伏发【fā】电项【xiàng】目上网电量及电【diàn】量结算。

第十七条 省公【gōng】司经研院负【fù】责【zé】指导【dǎo】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工作【zuò】;负【fù】责指导地市公司【s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mù】并网【wǎng】验收【shōu】。

第十八条 省供电服务【wù】中心负责收集、整【zhěng】理【lǐ】、分【fèn】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cè】法规、标准【zhǔn】制度【dù】信息,建【jiàn】立【lì】并及时更新【xīn】知识库、95598服务网站;负责【zé】受理分布式光伏发【fā】电并网【wǎng】项目的【de】各【gè】类【lèi】咨询;负责服务质量、舆情收集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