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光伏发电的财务和税收政策,才能更好地获得投资光伏电站的收益。本文挑【tiāo】选了五个必须【xū】了解的【de】光伏发【fā】电财务和税收【shōu】政策【cè】,供读【dú】者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liè】市财【cái】政厅【tīng】(局)、国家【jiā】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wù】局:

经国【guó】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fā】电实行增值税优惠【huì】政策,现将有关【guān】事项通【tōng】知【zhī】如下:

自【zì】9-21至9-21,对【duì】纳税人销售自【zì】产的【de】利用【yòng】太阳能【néng】生产的电力产品,实【shí】行增值税即【jí】征即退50%的【de】政策。文到之日【rì】前,已征的按【àn】本通知规定应予【yǔ】退还的增值税【shuì】,可抵减纳【nà】税人以后月【yuè】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9-21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为【wéi】配【pèi】合国家能源发展战【zhàn】略【luè】,促进光伏【fú】产【chǎn】业健康【kāng】发展,现将国【guó】家电网公司【sī】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fā】票【piào】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rú】下:

一、国【guó】家电网公司【sī】所属企【qǐ】业从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diàn】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gōng】司【sī】所属企业开具普【pǔ】通发【fā】票。

国家电网【wǎng】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míng】称(姓名)、地址【zhǐ】(住址)、联系方【fāng】式【shì】、结算时【shí】间、结算金【jīn】额等信息进【jìn】行详细登记【jì】,以【yǐ】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diàn】项目【mù】发电户销【xiāo】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nà】增值税的,可【kě】由国【guó】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zhí】税简易计税【shuì】办法计【jì】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kāi】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xiǎng】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gōng】司【sī】所属企业【yè】直【zhí】接【jiē】开具普通发【fā】票【piào】。

根据《财政【zhèng】部国家【jiā】税务总局关于光【guāng】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zhī】》(财税〔2013〕66号),自9-21至9-21,国家电网公【gōng】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hù】销售电【diàn】力产品【pǐn】应【yīng】纳税【shuì】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zhǔ】管税务机关【guān】应当与国家【jiā】电网公司所【suǒ】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guān】事【shì】宜【yí】。

三、本公告所称发【fā】电【diàn】户,为【wéi】《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guó】增值【zhí】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rén】和不经常【cháng】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qǐ】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gào】自【zì】9-21起执行【háng】。此前发生【shēng】未处理的,按本【běn】公告【gào】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9-21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wěi】、有关直【zhí】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shì】财政【zhèng】厅【tīng】(局),新疆生【shēng】产建设兵团【tuán】财【cái】务【wù】局,财政部【bù】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cái】政监察【chá】专员办事处:

为促【cù】进我国【guó】可再【zài】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jiā】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yú】印【yìn】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zhù】资金【jīn】管理暂【zàn】行办【bàn】法【fǎ】〉的通【tōng】知》(财【cái】建【jiàn】〔2012〕102号)等相关【guān】规定,我们制定【dìng】了《可再生【shēng】能源电价附【fù】加有【yǒu】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qū】相关【guān】企业执行【háng】。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shí】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7

关于公【gōng】布公【gōng】共【gòng】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suǒ】得【dé】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bǎn】)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各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市、计划单【dān】列市【shì】财政厅【tīng】(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gǎi】革委、经【jīng】贸【mào】委(经委),新疆生产建【jiàn】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suǒ】得【dé】税优【yōu】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guó】务院批【pī】准【zhǔn】,现予以公布,自9-21起施【shī】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计划【huá】单列【liè】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jú】、地方【fāng】税务局,新疆生产【chǎn】建设兵团【tuán】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yè】所得税法》(以【yǐ】下简称企【qǐ】业【yè】所得税法)和《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国企业【yè】所得税【shuì】法实施条【tiáo】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yǒu】关规定,经国【guó】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wù】总【zǒng】局发展改革委【wěi】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qǐ】业所得税【shuì】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mù】录》)。现将执【zhí】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tōng】知如【rú】下:

一【yī】、企业从【cóng】事《目录【lù】》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shù】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lǐ】相关【guān】规定、于9-21后经批准的【de】公共基础设【shè】施项目,其投资【zī】经营【yíng】的所【suǒ】得,自该项目取得【dé】第一笔生产经【jīng】营收入所属纳税年【nián】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qǐ】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bàn】征收企业所【suǒ】得税【shuì】。

第一笔生【shēng】产经营收【shōu】入,是指公共【gòng】基础设施项【xiàng】目已【yǐ】建成并【bìng】投入运营后所【suǒ】取得的第一笔收【shōu】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bú】在《目录》范【fàn】围内【nèi】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shòu】优惠的【de】公【gōng】共基础【chǔ】设施项目所得分【fèn】开【kāi】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fèn】开【kāi】核算的,不得享【xiǎng】受上【shàng】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sān】、企业承包经【jīng】营、承包【bāo】建【jiàn】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chǔ】设施项目,不得【dé】享受【shòu】上述企业所得【dé】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fā】展需【xū】要【yào】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kuàng】,国务【wù】院财【cái】政、税务【wù】主管部门【mén】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shí】对《目【mù】录》内的项目进行调【diào】整和修订【dìng】,并在【zài】报国务院批【pī】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FR:坎德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