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耕地占用税来了!

12月29日19点18分,中国人大网【wǎng】发布了《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耕【gēng】地占用税法》(文件【jiàn】原【yuán】文参见【jiàn】附件)!在该法中规定【dìng】: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yòng】地、养殖【zhí】水面、渔【yú】业水域滩涂【tú】以及其他农用地【d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zhě】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yī】照本法【fǎ】的规定缴纳耕地占【zhàn】用税【shuì】。

能免除的情形只有以下四种:

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居民经批准【zhǔn】搬迁,新建自用【yòng】住【zhù】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jī】地面积的部【bù】分【fèn】

4)农【nóng】村烈士遗属【shǔ】、因公牺牲【shēng】军人【rén】遗【yí】属、残疾军人以及【jí】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zhàng】条件的【de】农村居【jū】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zì】用住宅

未【wèi】来,农【nóng】光互补电【diàn】站可能【néng】要【yào】面临“全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局面!

目前,光伏电站目前涉及的主要税费有: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耕地占用税(或草原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其中,

全国工业用地出【chū】让最低价【jià】、耕地【dì】占用税、草原植被恢复费【fèi】和新增【zēng】建设用地有偿【cháng】使用费是一【yī】次性【xìng】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每年缴纳。


对农光互补项目用地的规定

农光互补用地一向有【yǒu】争议,最新的【de】管理文件就是9-21,由【yóu】国土资源部【bù】、国家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de】《关于支【zhī】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该文件对符合用地的标准作出了规定,

三、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

对使用永【yǒng】久基本【běn】农田【tián】以外的农用地【dì】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shè】的,省级【jí】能源、国【guó】土【tǔ】资源【yuán】主管部门商【shāng】同级有关部门【mén】,在保【bǎo】障农用地可【kě】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yán】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fù】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míng】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yè】生产造成影响。其中【zhōng】对于使用永久基【jī】本农田以外【wài】的耕地布设【shè】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dāng】从严【yán】提出【chū】要求【qiú】,除桩【zhuāng】基用【yòng】地【dì】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yán】禁【jìn】抛荒、撂【liào】荒。

对于符【fú】合本【běn】地区光伏复合项【xiàng】目建设【shè】要【yào】求【qiú】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biàn】电站【zhàn】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tǎ】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pī】手续;场内【nèi】道【dào】路【lù】用地可按农村【cūn】道路用【yòng】地【dì】管【guǎn】理;利用农用地布【bù】设【shè】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yòng】地性质;采用直埋电【diàn】缆方式敷设的【de】集电线【xiàn】路用地,实行【háng】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lǐ】方【fāng】式。

四、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

光伏发电站【zhàn】项目用地中按农【nóng】用地【dì】、未利用地【dì】管理的,除桩【zhuāng】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pò】坏耕作【zuò】层【céng】,否【fǒu】则,应当依法【f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shǒu】续【xù】,未【wèi】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néng】并网【wǎng】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zhǔ】管【guǎn】部门清【qīng】理。光伏方【fāng】阵用地按农用地、未【wèi】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dān】位应恢复原状【zhuàng】,未按规定恢【huī】复原状的,应由【yóu】项目【mù】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mén】责令整【zhěng】改。

随后,很多【duō】省【shěng】份出台了自【zì】己【jǐ】的标准,详见【jiàn】《七省农光互【hù】补电站(光伏复【fù】合项目)的认定标准》

新的《耕【gēng】地占用【yòng】税法》出台,这类符合标准的农【nóng】光互补项目,是否要面【miàn】临【lín】缴【jiǎo】纳耕【gēng】地占【zhàn】用税?

耕地占用税文件原文

以下为法律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9-2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dì】一条【tiáo】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dì】管理,保【bǎo】护耕地【dì】,制定本法【f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境内占用耕地建【jiàn】设【shè】建筑【zhù】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jiàn】设的单位和【hé】个【gè】人,为【wéi】耕地占用税的【de】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gēng】地占用税【shuì】。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yòng】税以纳税【shuì】人实际占用【yòng】的耕地面【miàn】积为计【jì】税依据,按【àn】照规定的适用税【shuì】额一次性【xìng】征收,应【yīng】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gēng】地面积【jī】(平【píng】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rén】均【jun1】耕地不【bú】超过【guò】一【yī】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dān】位,下同),每平【píng】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dì】超过一亩但不超【chāo】过二【èr】亩的地区【qū】,每平方米为八元至【zhì】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guò】二亩但【dàn】不超过三【sān】亩的【de】地区【qū】,每平方米为【wéi】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gè】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shì】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人民政【zhèng】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hé】经济发展【zhǎn】等情况,在前【qián】款【kuǎn】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dài】表大【dà】会常务委【wěi】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rén】民代表大【dà】会【huì】常务委【wěi】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shì】耕地占【zhàn】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dé】低于【yú】本法所【suǒ】附《各【gè】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shì】耕【gēng】地占用税平均税【shuì】额表》规定的【de】平【píng】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gēng】地【dì】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qū】、直辖市可【kě】以根据当地经济发【fā】展情况【kuàng】,适当【dāng】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shì】用税额【é】,但提高【gāo】的部【bù】分不得超过【guò】本法【fǎ】第四条第二款【kuǎn】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zhī】五十。具体适【shì】用税额按照本法【fǎ】第【dì】四条第二款【kuǎn】规定的程序【xù】确定。

第【dì】六条 占用基【jī】本农【nóng】田的【de】,应当按照【zhào】本法第四条【tiáo】第二【èr】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dì】适用税【shuì】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zhēng】收。

第【d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shè】会【huì】福利机构、医【yī】疗机【jī】构占用耕地,免征【zhēng】耕地占【zhàn】用税。

铁路线【xiàn】路【lù】、公路线路、飞机【jī】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háng】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fāng】米二元的【de】税额【é】征【zhēng】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cūn】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nèi】占用耕地新建【jiàn】自用住宅,按【àn】照【zhào】当地适用【yòng】税额减半征【zhēng】收耕地【dì】占用税【shuì】;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zhù】宅占用【yòng】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zhēng】耕地占【zhàn】用【yòng】税【shuì】。

农村【cūn】烈【liè】士遗属、因公牺牲军【jun1】人遗属、残疾军人【rén】以及符合农村最低【dī】生活保障条件【jiàn】的【de】农村居【jū】民,在规定用【yòng】地标准【zhǔn】以内【nèi】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guó】民【mín】经济和社【shè】会【huì】发展的需要,国【guó】务院【yuàn】可以【yǐ】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shuì】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rén】民代表大【dà】会常务委员会备【bèi】案。

第八条 依照【zhào】本【běn】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miǎn】征或【huò】者减【jiǎn】征耕地占【zhàn】用税后,纳【nà】税人改变【biàn】原占地【dì】用【yòng】途,不【bú】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yòng】税情形的,应当按【àn】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gēng】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shuì】义务发【fā】生时间【jiān】为纳税【shuì】人【rén】收到自【zì】然资源【yuán】主管部门办理占用【yòng】耕地手【shǒu】续的【de】书面通知【zhī】的当日。纳税人【rén】应当自纳税【shuì】义【yì】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yòng】税。

自然【rán】资源主管【guǎn】部门【mén】凭耕地占【zhàn】用税完税凭证【zhèng】或【huò】者免税凭证和【hé】其他有关文【wén】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shí】一条 纳税【shuì】人因建【jiàn】设项【xiàng】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shí】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jiǎo】纳【nà】耕地占用税。纳税人【rén】在【zài】批准【zhǔn】临时占用耕地期【qī】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kěn】,恢复种植【zhí】条件的,全额【é】退【tuì】还已经缴【jiǎo】纳的耕地【dì】占用税。

第【dì】十二条 占【zhàn】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yè】水域滩【tān】涂【tú】以及其【qí】他农【nóng】用地建【jiàn】设【sh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shì】非农业建设的【de】,依【yī】照【zhào】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zhàn】用前款规【guī】定【dìng】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yǐ】适当【dāng】低于本地区按【àn】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dé】超过百分之五【wǔ】十【shí】。具体适【shì】用税【shuì】额由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shì】人民政府【fǔ】提【tí】出,报同级人民【mín】代表大会常务【wù】委员会决定【dìng】,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huì】和国务【wù】院备案。

占用本条【tiáo】第【dì】一款规定的农【nóng】用地【dì】建设【shè】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de】,不缴纳耕【gēng】地占用税【shuì】。

第十【shí】三条【tiáo】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mén】建【jiàn】立耕地占【zhàn】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gōng】作配合机制。县【xiàn】级以上【shàng】地方人民政府自然【rán】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dāng】定期向税务【wù】机【jī】关提【tí】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zhàn】地【dì】等信息,协助税【shuì】务机关加【jiā】强耕地【dì】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shuì】务机【jī】关发现纳税人【rén】的纳税申报【bào】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àn】照规定期限申【shēn】报纳税的,可以提请【qǐng】相关部门进行复核【hé】,相关部【bù】门应【yīng】当【dāng】自收到【dào】税务机关复核申请【qǐng】之日起三【sān】十日内向【xiàng】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jiàn】。

第十四条【tiáo】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hé】《中【zhōng】华人民共【gòng】和国税【shuì】收征收管理法【fǎ】》的规定【dìng】执【zhí】行。

第十【shí】五【wǔ】条【tiáo】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zhēng】收【shōu】管理法》和【hé】有【yǒu】关【guān】法律法规【guī】的规定【dìng】追究法律责任【rèn】。

第十六条 本【běn】法自9-21起施行。9-21国务【wù】院公布的《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耕【gēng】地占【zhàn】用税【shuì】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