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近日出台的《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于太【tài】阳能【néng】光伏【fú】项目,根据年【nián】度实际发电量【liàng】对项目【mù】投资【zī】主体给予0.4元【yuán】/千瓦【wǎ】时补【bǔ】贴,补贴时间为【wéi】5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bú】超过50万元。

该文件自9-21起施行,有效期5年。

然而,该文件并未明确,单个项目可享受几年的度电补贴。

深圳的水平【píng】面年【nián】总辐射量为1306kWh/m2,年【nián】满发小时数约【yuē】为1040小时【shí】。

按照【zhào】0.4元/kWh,最多50万元的【de】补贴金额【é】计算,每年【nián】最多【duō】可以补贴125万kWh的电量,折合单体【tǐ】规【guī】模约1.2MW。

即,1.2MW以内的项目,基本全电量可以获得【dé】0.4元【yuán】/kWh的补贴【tiē】,高于【yú】1.2MW则会【huì】因为超出最【zuì】高额导致部分电量无【wú】法获得【dé】补贴【tiē】!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néng】减排和绿色创新【xīn】发展,加强建筑节能【néng】发展专项资【zī】金【jīn】使用管【guǎn】理,提高资金使用效【xiào】益,根据《中华【huá】人民共【gòng】和国预算法【fǎ】》《深圳经济特【tè】区建筑节能条例【lì】》《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fǎ】》等规【guī】定,深圳市住房和【hé】建【jiàn】设局、深圳市【shì】财政【zhèng】委员【yuán】会制定了《深圳市建筑【zhù】节【jiē】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fā】,请【qǐng】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9-21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wéi】促进建筑【zhù】领域节能【néng】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zhù】节能【néng】发展专项资金(以【yǐ】下简【jiǎn】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shǐ】用效益【yì】,根据【jù】《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预算法【fǎ】》《深圳经济【jì】特区【qū】建筑【zhù】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guī】定【dìng】,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zhǐ】每年从市【shì】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yú】支持我市建【jiàn】筑领【lǐng】域节【jiē】能减排和绿色【sè】创新【xīn】发展的专项资【zī】金【jīn】。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dì】四条 专项资金【jīn】的使用【yòng】和管理【lǐ】遵循【xún】“公开、公【gōng】平、公【gōng】正”的原则【zé】,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jì】效评价【jià】”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yī】)编制【zhì】和发【fā】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mù】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liào】进行【háng】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shāi】选、专家评审【shěn】、现场核察和公示等,负责项【xiàng】目【mù】库的管【guǎn】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负【fù】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支【zhī】出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tǐ】项目资金【jīn】,跟踪、检查【chá】专项资【zī】金使用和【hé】项目实【shí】施【shī】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批复专项资金【jīn】年度支【zhī】出计划并下达【dá】专项资金【jīn】指标至市【shì】住房【fáng】和建设部门。

(三)监督检【jiǎn】查【chá】专项资金使用情【qíng】况,并根【gēn】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shí】施【shī】重点【diǎn】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jià】。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dì】十条 专项资金【jīn】资助和支持的对象【xiàng】,为【wéi】在中国国【guó】(境)内注【zhù】册、具有独立【lì】法【fǎ】人资格的机【jī】关、企事业单位【wèi】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dì】十一条 申【shēn】请专项资金的【de】单位或【huò】者其他社【shè】会组织应当具备健【jiàn】全的财务【wù】核算和管【guǎn】理体系,企业【yè】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专项资【zī】金资助和支【zhī】持的项目必须【xū】符【fú】合国家、广东【dōng】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项目成【chéng】果【guǒ】应当在深【shēn】圳市实施,能够促【cù】进建筑领【lǐng】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具【jù】有【yǒu】较好的经济、社会【huì】和环境效【xiào】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范围:

(一)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sè】创新【xīn】发展示范项目【mù】。包括绿【lǜ】色建筑、既有【yǒu】建【jiàn】筑【zhù】节能改【gǎi】造、可再生能源建筑【zhù】应用【yòng】、装配式建筑【zhù】、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yīng】用【yòng】、绿色物业、预拌【bàn】混凝【níng】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shè】施绿【lǜ】色技术改造、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废弃物减【jiǎn】排【pái】与综【zōng】合利用【yòng】,以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的示范项目【mù】。

(二)建筑领域【yù】节能减排和绿色【sè】创【chuàng】新发展能力建设。包括【kuò】重【chóng】要科研课题研究、标准规【guī】范【fàn】编制、公共技术【shù】平台建设【shè】、产【chǎn】业基地培育、产业人【rén】才培【péi】训,以【yǐ】及有关技术应用推广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按【àn】建筑面积,二星级【jí】或者【zhě】银级每平【píng】方米【mǐ】补贴20元,三星级【jí】或者金级每【měi】平方米补【bǔ】贴【tiē】40元,铂【bó】金级【jí】每平方米【mǐ】补贴50元。其中,二星【xīng】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zhù】上限为180万【wàn】元【yuán】,三星级【jí】或者金级项目【mù】资【zī】助【zhù】上限为25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zī】助上【shàng】限为30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guò】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de】3%。

(二)既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qiú】: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jià】标识的建【jiàn】筑【zhù】项目【mù】。

资助【zhù】标准:按建【jiàn】筑面积,一【yī】星【xīng】级或者铜【tóng】级每平方米补贴10元,二星级或者【zhě】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yuán】,铂金级每平方米【mǐ】补贴60元。其中,一【yī】星级或者铜级【jí】项目【mù】资助上限为100万元【yuán】,二星级或者银【yín】级【jí】项目资助上限【xiàn】为200万【wàn】元,三星级或者金级【jí】项目资【zī】助上限为300万元,铂金【jīn】级【jí】项【xiàng】目资助上限为350万元;且资助金【jīn】额均不【bú】超过【guò】申请项【xiàng】目建【jiàn】安工程【chéng】费用的【de】3%。

既有建【jiàn】筑通【tōng】过【guò】绿色改造【zào】并获得相应运行评【píng】价标识的项目【mù】,参照上述标准予以【yǐ】资助。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资助条件:实行【háng】绿色建筑标识【shí】免费评【píng】价制度,本市评【píng】价机【jī】构不得收【shōu】取任何评价【jià】费用,由市住房和【hé】建设【shè】部门予以资助【zhù】。

资助标准:对本市评价机构实施的【de】绿色建筑评价【jià】,原则上【shàng】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wèi】对评价【jià】机构予【yǔ】以资助,每个项目【mù】资助3万元。对【duì】市住房和建设【shè】部门认可的本【běn】市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de】国【guó】家【jiā】最高等【děng】级绿色建筑标识项【xiàng】目【mù】,对项【xiàng】目申报单位【wèi】按规定【dìng】支出【chū】的评价标识费【fèi】用【yòng】予以最高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xiàng】目要求【qiú】:通【tōng】过节【jiē】能量审核,单位建【jiàn】筑面积能耗【hào】下【xià】降不【bú】低于10%;按规定应当安装用电【diàn】等能耗分项计【jì】量装置和建筑能【néng】耗实时监测设备【bèi】的,改造单位应【yīng】当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sh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tái】数据中心。

资助标【biāo】准:单【dān】位【wèi】建筑面积【jī】能耗下降20%及以【yǐ】上的,受益面【miàn】积每【měi】平方米补贴30元;单位建筑面【miàn】积能耗下【xià】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积每【měi】平方米补【bǔ】贴15—30元。资助【zhù】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gǎi】造成本的40%,上限为300万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要【yào】求【qiú】:建筑外窗节能改造的,应当【dāng】符合深圳市【shì】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中【zhōng】对【duì】外窗的技术要求;建筑外遮【zhē】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国家【jiā】建筑【zhù】遮阳工程【chéng】技术规范的技【jì】术要【yào】求。

资助标准:按照【zhào】窗面积每平方【fāng】米【mǐ】补贴150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jiē】能改造的,按照【zhào】窗面积每【měi】平方米补贴【tiē】250元。资【zī】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成【chéng】本的【de】30%,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太阳能【néng】光热工程、光伏工【gōng】程应当通过【guò】能效测评【píng】。新建建筑【zhù】应当采用可【kě】再生能源与建【jiàn】筑一体化方式建设,既有建筑利用可再【zài】生【shēng】能源的项目应【yīng】当完【wán】成设计验算并通【tōng】过验【yàn】收。

资【zī】助标【biāo】准:对【duì】于太阳【yáng】能光热项目,每平方米集【jí】热板【bǎn】面积补贴390元,资【zī】助金额不超【chāo】过光热【rè】项目工程费用的【de】30%,上限为200万元;按【àn】规定必须安装太阳【yáng】能热水系统的项目不【bú】予【yǔ】资助。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dù】实际【jì】发电量对项【xiàng】目投【tóu】资【zī】主【zhǔ】体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shí】间为【wéi】5年【nián】。单个项目【mù】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mù】要求:装【zhuāng】配式建筑项目【mù】应当符合【hé】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zhù】相【xiàng】关【guān】标准要求。

资助标准:按建筑【zhù】面积,每平【píng】方米【mǐ】最高资【zī】助【zhù】100元。资助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chāo】过申请【qǐng】项目建安工程【chéng】费用的3%。

土地出让合同中【zhōng】明确【què】要求【qiú】实施装【zhuāng】配【pèi】式【shì】建筑的项目【mù】,或者政府回购或者定【dìng】价【jià】销售【shòu】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者获【huò】得建筑面积奖【jiǎng】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资金不【bú】予资助。

第十八条 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物业管理项目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

资【zī】助标准:按绿【lǜ】色物业管理评价标准,一星级最高资助5万元【yuán】,二星级【jí】最高资助【zhù】10万元,三星级最高资【zī】助20万元,总资【zī】助额不超过前【qián】一年度物业管理【lǐ】费【fèi】总额的20%。同一项目获【huò】得更【gèng】高星级标【biāo】识的,申请资助额度应当【dāng】扣【kòu】减之前已申【shēn】请相应【yīng】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

第十九【jiǔ】条 预拌混凝土和【hé】预拌砂浆【jiāng】生【shēng】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gǎi】造工程的资【zī】助【zhù】标准:

项目要求:预拌混凝土和【hé】预拌【bàn】砂浆生产专【zhuān】用设施完成绿【lǜ】色技术改造,达到相关标准【zhǔn】要【yào】求并通过市住房和建设【shè】部门组【zǔ】织的评【píng】审。

资助标准【zhǔn】:对预拌混【hún】凝土【tǔ】和预拌砂浆生【shēng】产专用设施绿色【sè】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tǔ】建)的20%进行【háng】资助【zhù】,资助金额【é】最高不【bú】超过50万元【yuán】。

第二十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

项目要【yào】求【qiú】:建设工程项【xiàng】目获得【dé】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kē】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yīng】用【yòng】、装【zhuāng】配式【shì】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或者广东省相关重要奖【jiǎng】项,具【jù】体奖项范围【wéi】由【yóu】市住房【fáng】和建设部【bù】门另行确定。

奖励标准:获得国际重要奖项【xiàng】的奖【jiǎng】励上【shàng】限为【wéi】40万元;获得国家【jiā】重要奖【jiǎng】项的奖励上限为【wéi】30万元;获得省级重【chóng】要【yào】奖项的奖励上限为【wéi】20万元。同一【yī】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项,予以一【yī】次性奖励。

第二【èr】十一条 建筑领【lǐng】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能力建【jiàn】设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qiú】:经【jīng】市【shì】住房和【hé】建【jiàn】设部【bù】门组织认定,对推【tuī】动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有关【guān】工【gōng】作具有重要指导、引领、支撑【chēng】作用【yòng】,实【shí】施效【xiào】果显著的社会申请【qǐng】类项目。被资助的项目成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资助标准:

(一)重【chóng】要科研课题研【yán】究【jiū】:资助金额不超过经【jīng】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zhù】额最【zuì】高不超【chāo】过100万元。

(二)标准规范编制:资助金额不【bú】超过【guò】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zī】助额【é】最高不超过50万【wàn】元【yuán】。

(三)公共技术平【píng】台项目:对国【guó】家或者深圳市认定的建筑领域生产【chǎn】性【xìng】、服务性公【gōng】共技术平台,按不超过实【shí】际投【tóu】入的30%的标准资助【zhù】。

(四)产业基地培育【yù】:国【guó】家级示范基【jī】地资【zī】助上限为100万元【yuán】;广东省【shěng】、深圳市级示范基地资【zī】助上限为50万【wàn】元【yuán】。省级或者市级示范基地【dì】获评【píng】国家级示范基地的,按国家【jiā】级【jí】示范基地【dì】资【zī】助标准予【yǔ】以补差,省【shěng】级、市级示范基地不重复【fù】给予资助。

(五)产业人才培【péi】训:对【duì】本市工程建设领【lǐng】域代【dài】表性强、认【rèn】知度高的行【háng】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zhī】、行业代表性企业,在【zài】本市【shì】组【zǔ】织举办人才技【jì】术和管理培【péi】训,按最高200元/人?次予以【yǐ】资助。同一组织举办的人才【cái】培训【xùn】,每年资【zī】助【zhù】不得超【chāo】过1次【cì】,总人数不得超过5000人次。

(六【liù】)技术应用推广活动:对本市【shì】工程建设领域代表性【xìng】强、认知度高【gāo】的行业【yè】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zhī】,组【zǔ】织【zhī】举【jǔ】办【bàn】或者参加【jiā】国【guó】际、国内重【chóng】要技术推广【guǎng】专【zhuān】业展会或者高端论坛等活【huó】动,资【zī】助金额不【bú】超过经费支【zhī】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组织举【jǔ】办或者参加的国内或者国际同【tóng】类专业展【zhǎn】会或者高【gāo】端论【lùn】坛等活动,每年分别只限【xiàn】资助1次。

其他属于政府【fǔ】购买服务的有关能力建【jiàn】设项【xiàng】目【mù】,按政府【fǔ】采购【gòu】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èr】十二【èr】条 建筑【zhù】信息【xī】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绿色生态【tài】城区或者【zhě】园区示范项【xiàng】目【mù】、绿色【sè】建【jiàn】材应用示范【fàn】项【xiàng】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及应用本市【shì】建筑废【fèi】弃物生产的绿色【sè】再生产品等支持领域【yù】相关资助【zhù】标准,由市住房【fáng】和建设【shè】部【bù】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lìng】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shí】条规定的【de】奖励外【wài】,同一项目【mù】原则上按照【zhào】本办法【fǎ】资助和【hé】支持范围【wéi】中【zhōng】的【de】一项资助标准予【yǔ】以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年度资金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èr】十【shí】四【sì】条 项目申请单位【wèi】应当【dāng】按照市住房和【hé】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资助【zhù】申请,并【bìng】对申报材料【liào】的真【zhēn】实【shí】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w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mén】组【zǔ】织对申报项目进行【háng】形式审查、项目筛选、专家评【píng】审、现场核察等,提【tí】出初【chū】步【bù】资助计【jì】划。

第二【èr】十六【liù】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mén】应当【dāng】将初步资助计【jì】划【huá】向社会公示,公示【shì】时间不【bú】少【shǎo】于5个【gè】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é】等,同时征求市相关【guān】行政【zhèng】职能部【bù】门的意见【jiàn】。对有异议的项目,由【yóu】市住【zhù】房【fáng】和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yì】成【chéng】立的,取【qǔ】消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公【gōng】示【shì】及征求【qiú】意见无【wú】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其【qí】纳入专项资金【jīn】支【zhī】出计划报送市【shì】财政部门【mén】审核【hé】。

第二十八条 市【shì】财政部门对年度资金支【zhī】出【chū】计划【huá】进行审【shěn】核并【bìng】随部门预【yù】算项目一并报【bào】市人大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专项【xiàng】资金在申【shēn】请受理、专家评审、预算【suàn】评估、委托【tuō】管理、节能量【liàng】审核、项目验【yàn】收【shōu】、绩效评价等过程【chéng】中所需的管【guǎn】理经费,纳【nà】入市【shì】住房和建设部门的【de】部门【mén】预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zhào】市人大批【pī】准后的【de】专【zhuān】项资金【jīn】年度支出计划,将专【zhuān】项资金指标下达【dá】到市住房和建【jiàn】设部门。

第【dì】三十【shí】一条 市住房和建【jiàn】设部门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zhǐ】标办理拨款【kuǎn】手续【xù】。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zhù】项目在执行过【guò】程中因特殊原因【yīn】需要变更相关执行条件和要求【qiú】时,须报告市住【zhù】房和建【jiàn】设部【bù】门、市【shì】财政部【bù】门,经同意后【hòu】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dì】三十三【sān】条 专项资【zī】金应【yīng】当专款专用,严格【gé】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sì】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xià】情【qíng】形【xíng】之一的,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nèi】不受理其【qí】专【zhuān】项资【zī】金申请,按规定列入财政资助【zhù】不【bú】诚信名单,向【xiàng】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guī】信息【xī】,并依【yī】法追究项目单位【wèi】及【jí】其负责人和有关【guān】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tóng】一【yī】项目多头或者重【chóng】复申【shēn】请市级财政资金资【zī】助且未及时退返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wǔ】条【tiáo】 建立项目经费支【zhī】出绩效考评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按规定组织【zhī】开展绩效评【píng】价,市财政【zhèng】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jì】效评【píng】价或【huò】者再【zài】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dì】三十六条 受【shòu】委【wěi】托的社【shè】会【huì】中【zhōng】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shěn】、预算评估、验收【shōu】、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zuò】假、隐瞒事实【shí】真相或者与申请资助单位串通作【zuò】弊并【bìng】出具相关报告的【de】,解【jiě】除委托关系,并按照【zhào】有【yǒu】关规定追【zhuī】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fǎ】机关处理。

受委【wěi】托的【de】评审专家【jiā】违【wéi】反本办法规定【dìng】或【huò】者【zhě】职业道【dào】德,在【zài】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dān】位,并按照有【yǒu】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yī】法移送司【sī】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政府(新【xīn】区管【guǎn】委【wěi】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有关专项资金【jīn】,用于支持【chí】本【běn】区【qū】域建筑领域节【jiē】能减【jiǎn】排和绿色【sè】创新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9-21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