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国家林业【yè】局【jú】发布《在国家级【jí】自然保护【hù】区修【xiū】筑设【shè】施【shī】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禁止【zhǐ】在国家级自然【rán】保护区修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自9-22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明确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光伏、风力、火力等发电项目

对比2015年 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光伏电站建设【shè】使用林地有关【guān】问题的【de】通知【zhī】可知【zhī】,国家【jiā】对自然保护区光伏电站建设问题更加重视。

为支持光【guāng】伏产业健康发展,规【guī】范光伏电站建【jiàn】设使用【yòng】林【lín】地,现就【jiù】有【yǒu】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gè】类自【zì】然保【bǎo】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lèi】型国【guó】家公园)、濒【bīn】危【wēi】物种栖息地【dì】、天然林保护【hù】工程区以及东北内【nèi】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chóng】要【yào】、生【shēng】态脆弱、地形【xíng】破【pò】碎区域,为限制建【jiàn】设区域。

二、光伏【fú】电【diàn】站的电池【chí】组件阵列禁止使用【yòng】有林【lín】地、疏林地【dì】、未成【chéng】林造林地、采伐迹【jì】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qū】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dì】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yǐ】上【shàng】区【qū】域覆【fù】盖度高于【yú】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sēn】林资源调查确定【dìng】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guó】土【tǔ】地调查确【què】定为未利【lì】用【yòng】地的【de】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mó】式,“林光互补【bǔ】”模式光伏电站要确【què】保使用的【de】宜林地【dì】不改变林地性【xìng】质。

四、光【guāng】伏电站建设必【bì】须依法办理【lǐ】使用【yòng】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shī】工期按临【lín】时占用林地【dì】办理【lǐ】使用林地【dì】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yǐ】签【qiān】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lìn】等方式使用【yòng】林【lín】地。

各地【dì】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jiān】管【guǎn】,定期检查,确保光【guāng】伏电站【zhàn】建设【shè】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suǒ】支持光伏电【diàn】站建【jiàn】设与【yǔ】防沙治沙、宜林【lín】地造林等【děng】相结合。

《国家林【lín】业局关于光【guāng】伏电站建设【shè】使【shǐ】用林地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zhī】》2015年

正文如下: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zài】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修【xiū】筑设【shè】施审批事项,加强【qiáng】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hòu】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自【zì】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yě】生动物类【lèi】型自然保护区管【guǎn】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yuàn】有关规定,制定【dìng】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de】国家级自【zì】然【rán】保【bǎo】护区【qū】。
本办法【fǎ】所称修【xiū】筑设施【shī】,是指以穿越或【huò】者【zhě】占用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zhǎn】设施建【jiàn】设,包括【kuò】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shī】。
第三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  严格【gé】限【xiàn】制【zhì】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zhù】设施。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yán】格控制【zhì】建设【shè】区域、面积和【hé】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duì】主要保护对象产生【shēng】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rán】生态系统基本特【tè】征和【hé】结构完【wán】整【zhěng】性【xìng】,最大【dà】限度减少【shǎo】对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lì】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
(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xìng】探矿勘查,以【yǐ】及不【bú】属于国家紧缺矿【kuàng】种资【zī】源的【de】基础【chǔ】地质调查和矿产公【gōng】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huò】者个人应当向国【guó】家林业【yè】局提出【chū】申请【qǐng】,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拟修【xiū】筑设施必须【xū】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区的说【shuō】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shī】项目批准【zhǔn】文件【jiàn】及【jí】规划【huá】或者工程设计文【wén】件等;机场、铁路、公路【lù】、水利【lì】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shè】项目【mù】,还应【yīng】当提供修筑设施【shī】在选址选线上无法【fǎ】避让国家级自然保【bǎo】护区【qū】的比【bǐ】选方案。
(三)拟修筑【zhù】设【shè】施对自【zì】然生态影【yǐng】响的说明材【cái】料。包括:拟修筑设【shè】施对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hù】区主要保【bǎo】护对象和自然生态【tài】系【xì】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biǎo】,以及减【jiǎn】轻影响【xiǎng】和恢复生态【tài】的补救性【xìng】措施【shī】。国家级自【zì】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píng】衡”的原则,提供湿【shī】地【dì】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jī】场、铁路、公路【lù】、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shè】项目,还【hái】应【yīng】当提供修建【jiàn】野生【shēng】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děng】消除【chú】或者减少对野【yě】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四)相【xiàng】关主体的【de】意见材料【liào】。包【bāo】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shěn】意见。

(五)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前款规【guī】定的评价报告、评价登记表的【de】内【nèi】容【róng】和适用范围由国家【jiā】林业局规定。
第六条  国【guó】家【jiā】林业【yè】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xíng】式的,应当一【yī】次性告知【zhī】申请人【rén】限期补正。对【duì】依法不【bú】予【yǔ】受理【l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jiā】林业【yè】局应当自受理之日【rì】起20日内作【zuò】出是【shì】否准予【yǔ】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jù】准予行政许可决【jué】定书或【huò】者不予行【háng】政许【xǔ】可决【jué】定书,并告知【zhī】申请人【rén】。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de】,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yǐ】延长【zhǎng】10日,并将【jiāng】延【yán】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符合【hé】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林业局【jú】应当【dāng】作出【chū】准予修筑设施【shī】的【de】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的,国家林【lín】业局应当作【zuò】出不【bú】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kě】决定,并【bìng】告【gào】知不予许可理由。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j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zhuān】家【jiā】评审的,应当将【jiāng】所【suǒ】需时间书【shū】面告【gào】知申请人。专家评【píng】审所需【xū】时间不得【dé】超过30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在【zài】国家级自【zì】然保护区【qū】修【xiū】筑设【shè】施,依法需要办【bàn】理用地手续或者变更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规划的,按照【zhào】有【yǒu】关法【fǎ】律法规的规定【dìng】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jú】负责全国国家【jiā】级【jí】自然保护【hù】区修【xiū】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yǐ】上地方【fāng】人民【mín】政府林业主管部门【mén】负责本行【háng】政区域内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shī】的【de】监督检【jiǎn】查工作。
对【duì】批【pī】准在【zài】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林业【y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qiáng】对修筑设施施工期和【hé】运营期的【de】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rán】保【bǎo】护区管理【lǐ】机构应【yīng】当对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zōng】监督并【bìng】开展生态监【jiān】测【cè】,检查生态保护或【huò】者【zhě】恢复【f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mén】。
第十二条  准【zhǔn】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xǔ】可决定的【de】有【yǒu】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修【xiū】筑设施的单位【wèi】和个【g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guó】家林【lín】业局提出延期申请,国【guó】家林业局【jú】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dìng】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zhǔn】予延【yán】期的【de】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zì】然保【bǎo】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hù】区有关规定和不【bú】破坏自【zì】然资源、生态环【huán】境【jìng】的前提下【xià】,在【zài】固【gù】定生产生活活【huó】动范围内修筑【zhù】必要的种植、养【yǎng】殖和生活用房设施【shī】的,应当在修筑【zhù】设施前【qián】向【xiàng】所在地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jiē】受指导【dǎo】和【hé】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再审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jīng】批准擅自在国家级【jí】自然【rán】保护【hù】区修【xiū】筑设施【shī】的,县级以上【shàng】人民政府【fǔ】林业【yè】主管部门【mén】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bìng】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在国家【jiā】级自然【rán】保护区【qū】修筑设施对【duì】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rén】民【mín】政府林【lín】业主【zhǔ】管部【bù】门应【yīng】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zhě】作出其他【tā】处理决定。
林【lín】业主管部门在对国家级【jí】自然保护【hù】区【qū】监【jiān】督检查中【zhōng】,发现有关工作人【rén】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de】,应当向其任【rèn】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guān】提出处分【fèn】建议。
第十六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9-22起施行。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